综合经济合作协议
综合经济合作协议(英文: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简称CECA,或“经济合作协议”即ECA)是一项强化签署国之间的贸易协议,主旨在于促进双边的经济活动更趋向全面性。签署前,双边官方必全面检视当前的经济活动,并预测未来经济活动的趋势,以便参与学者和研究人员在条文拟定和条件谈判时,使此后的合作项目更具有广泛的联结性和适用性。[1]
简介
综合经济合作协议对于签署国而言,乃经济协议的一种。经济合作协议与综合经济伙伴协议对照,前者说明签署国之间有经济合作关系,内容较为宽松;后者则强调著经济伙伴关系,是密切而且是更频繁的互动。[1]
协议本身始由两国负责经济、商务的机关进行经济谘商和谈判。当双边的主谈代表等均达成同意的条件和附带条件之后,两国的代表(经济或商务部门的长官)即可正式签署协议。接著,将协议书交付立法机关审查,以求通过。通过以后,即在签署国的国境内依期生效。[2]
条件和附带条件的内容,依各国之间的关系而有所不同。洽商与谈判的范围,可能涉及双边的各种经济层面和考量与内容;或许扩及属服务业或境外直接投资事务里的出口货物关税、对国籍海外工作人士的保障等。[3]
要旨
经济合作协议的著眼点在于关税降低,以及免除原先被列入有限度进口配额的各类项目。经济伙伴协议,则除了具有经济合作协议的所有要件之外,尚更聚焦于贸易投资和所攸关的服务事项[4];前者因此可谓是后者的试金石。如果双边认为彼此的经济合作内容尚有进一步紧密互动的空间,可再进展至内容更为广泛和深入的经济伙伴协议。[5]
定义
主要内容
- 强化,并提升双边的经济、贸易、投资上的合作关系;
- 开放,并促进货物交易;
- 开放,并促进服务交流,包括承认彼此在职业技能上的专业认证;
- 建立一个透明、可预测,并可推动投资业务的营利机构;
- 改善双边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以扩大双边的贸易量与投资额,包括共同开拓商业与经济发展的新机会;
- 开辟经济合作的新领域,并发展出适宜的标准以评议双方合作之成果与进展;
- 促进,并提升区域内的经济合作与整合,尤其是做为开创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圈上的新路;
- 所签订的形式和内容均以世界贸易组织的架构为基础。[6]
(各国间所签署内容乃依国情和双边交流情形而有所差异)
参考文献
- ^ 1.0 1.1 Difference Between CECA and CEPA
- ^ India Singapore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 [2013-07-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29).
- ^ India and Malaysia Implement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IMCECA). [2013-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04).
- ^ 印度分別與馬來西亞及日本簽署綜合經濟合作協定. [2013-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on the Cards Between Australia and Indonesia. [2013-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4-21).
- ^ 6.0 6.1 What is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 [2013-07-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