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Flag of El Dorado County, California.png

Flag_of_El_Dorado_County,_California.png (325 × 216像素,文件大小:31 KB,MIME类型:image/png


此flag图片可使用矢量图形重新创建为SVG文件。这具有很多好处;更多信息请参见共享资源:待清理媒体。如果存在此图片的SVG格式,请将其上传,然后将此模板替换为{{vector version available|新图片名称}}


建议您将SVG命名为“Flag of El Dorado County, California.svg”,这样在使用Vector version available(或Vva)模板时就不需要填写新图片名称参数。

摘要

描述
English: The official flag of El Dorado County, California, consisting of the county seal on a blank, opaque background.
日期 2009年10月18日 (PNG)
来源 http://www.crwflags.com/
作者 Jens Pattke (PNG)
授权
(二次使用本文件)

Public domain from a copyright standpoint, but other restrictions apply. California Penal Code Section 472 states that "Every person who, with intent to defraud another, forges, or counterfeits the seal of this State, the seal of any public officer authorized by law, the seal of any Court of record, or the seal of any corporation, or any other public seal authorized or recognized by the laws of this State, or of any other State, Government, or country, or who falsely makes, forges, or counterfeits any impression purporting to be an impression of any such seal, or who has in his possession any such counterfeited seal or impression thereof, knowing it to be counterfeited, and willfully conceals the same, is guilty of forgery."

Insignia 这幅图像所显示的是旗帜盾徽印章或其他正式的徽章。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使用此符号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这些限制与版权问题无关。
其他版本
 
此图片包含有元素提取或采用自:​
Seal of El Dorado County, California.png.

许可协议

Public domain
本作品由政府单位(包括州、县、市和市政府机构)创建,其权力源自加利福利亚州的法律,并且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6250等)。这是一项公共记录,它不是由州法律允许主张版权的机构创建,因此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根据《公共记录法》披露的记录

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6250以及以下经文) 公共记录包括任何包含由任何州或地方机构准备、拥有、使用或保留的与公众业务行为有关的信息的文字,无论其物理形式或特征如何。 (Cal. Gov't. Code § 6252(e).) 指出除非《公共记录法》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所有公共记录都必须公开。 圣克拉拉县诉CFAC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6254列出 不受公共记录法案披露约束的文件类别。此外,计算机软件不被视为公共记录,而根据南加州EFF和ACLU诉洛杉矶警察局和洛杉矶县警长局并且不能免于披露并且是公共记录。

尽管该法案仅涵盖写作,但根据政府法典§6252(g),该法案指出:书写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照相、照相、复印、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输,以及在任何有形物体上记录任何形式的交流或表示的任何其他方式,包括字母、文字、图片、声音、或符号或其组合,以及由此创建的任何记录,无论记录的存储方式如何。

被允许主张版权的机构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及其法规不允许任何机构为公共记录主张版权,除非得到法律授权。允许以下机构主张版权,并且在没有明确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假定这些机构的任何作品在美国以外拥有版权:

圣克拉拉县诉CFAC认为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从该州获得权力的政府实体不能强制执行,在没有其他州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受《公共记录法》约束的任何记录的版权。即使有版权声明,只要将加利福尼亚州或其机构之一(上面列出的机构除外)指明为版权所有者,这也适用。

注意:被视为公共记录但并非由州或市政府机构创作的作品可能由其作者拥有版权;美国宪法至上条款防止州法律凌驾于联邦法律授予的作者版权保护权利之上。例如,国家机构可能会在网上发布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的最终外观图像;虽然图像可能必须由此类机构发布,因为它们是公共记录,但其创作者(例如建筑/建筑公司)保留图像的版权,除非与该机构的合同另有规定。请参阅:阳光政府手册:联邦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优先于州法律对记录进行检查?

美国州的可版权作品:由被允许根据州法律主张版权的机构出版的作品应标记为{{PD-US-GovEdict}}而不是此模板,因为该模板上列出的原因。

免责声明:所提供的信息,尤其是获准声明版权的机构名单,可能不完整。维基共享资源不保证本模板中信息的充分性或有效性(参见免责声明)。

说明

添加一行文字以描述该文件所表现的内容

此文件中描述的项目

描绘内容

image/png

文件历史

点击某个日期/时间查看对应时刻的文件。

日期/时间缩⁠略⁠图大小用户备注
当前2013年8月3日 (六) 02:472013年8月3日 (六) 02:47版本的缩略图325 × 216(31 KB)Illegitimate Barrister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以下页面使用本文件:

全域文件用途

以下其他wiki使用此文件:

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