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未成年人犯罪問題
由於中國大陸範圍內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1]。因此青少年犯罪在中國大陸一般以未成年犯罪來討論。
法律規定
實行期間 | 編、章、節、條 | 內容 |
---|---|---|
1980年1月1日-1997年9月30日 | 第一編 第二章 第一節 第十四條 | 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1997年10月1日-2021年2月28日 | 第一編 第二章 第一節 第十七條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2021年3月1日- | 第一編 第二章 第一節 第十七條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
統計數據
年份 | 盜竊罪 | 搶劫罪 | 故意傷害罪 | 聚眾鬥毆罪 | 尋釁滋事罪 | 強姦罪 | 總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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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113077[2] | 57845[2] | 47881[2] | 39881[2] | 39082[2] | 17690[2] | 77405[2] |
2015 | 67737[2] | ||||||
2016 | 59077[2] | ||||||
2017 | 59593[3] | ||||||
2018 | 58307[3] | ||||||
2019 | 61295[3] | ||||||
2020[4] | 14405 | 4968 | 4167 | 7406 | 5728 | 5160 | 54954 |
2021[3] | 19061 | 7186 | 9049 | 6902 | 7591 | 73998 |
年份 | 毒品犯罪[3] | 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僅為公訴數據)[3] |
---|---|---|
2016 | 2810[4] | |
2017 | 2003 | 5926 |
2018 | 1504 | 4590 |
2019 | 1201 | 2914 |
2020 | 942 | 1341 |
2021 | 978 | 1062 |
年份 | 受理審查逮捕[2][3] | 批准逮捕 | 批准逮捕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數[4] |
---|---|---|---|
2014 | 56276 | ||
2015 | 49665 | ||
2016 | 43039 | ||
2017 | 42413 | 4157 | |
2018 | 44901 | 2785 | |
2019 | 48275 | 1667 | |
2020 | 37681 | 22902[4] | 583 |
2021 | 55379 | 27208[3] |
參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22-07-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06).
- ^ 移至: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07-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 ^ 移至: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 移至: 4.0 4.1 4.2 4.3 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07-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