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卜法(—1461年),《明史》、《明實錄》作思卜發,《滇史》作思卜[2]緬甸正史琉璃宮史》作多博發[3]孟養君主,前孟卯君主、明朝麓川平緬宣慰使思任法之子。

思卜法
孟養君主
統治1451年–1461年
前任思陸法
繼任思洪法
逝世1461年
配偶曩罕岳[1]
子嗣思洪法
父親思任法

生平

思氏家族在1441年王驥一征麓川時退往孟養,1449年,王驥三征麓川攻破孟養,思卜法與其兄思機法一起逃走[4]。1451年,思卜法和思機法被緬甸擒獲,緬甸將思機法扣押,又將思卜法放回孟養[5]

1452年,思卜法遣使進貢,求管孟養地,明朝以孟養已許諾給緬甸為由拒絕[6]。但思氏占據孟養,緬甸也不能實際獲得[7]。1454年,緬甸準備發兵討伐思卜法,明代宗表示:「思卜發今復遠遁,是有悔過之意,不必窮討,以示至仁。」明朝雖不承認思卜法占據孟養的合法性,但也不同意緬甸攻打思氏。[8]

1456年,思卜法遣使進貢,並上奏:[9]

隨後,明代宗告誡思卜法,並贈予若干:[10]

1459年,思卜法遣頭目刀板慶進貢[11]。約在1461年[註 1],思卜法去世,其子思洪法繼孟養君位[14]

明朝接受思氏入貢,默許了思氏占據孟養的事實,但一直不授予合法名分,此後思氏入貢依然署孟養地名[14]

注釋

  1. ^ 《上緬甸和滇西撣族史概述》稱思洪法於1461年繼位[12];《明實錄》中,《英宗實錄·二九九卷》(天順三年[1459年]正月)為思卜法最後的記載,《憲宗實錄·十四卷》(成化元年[1465]二月)始見思洪法之記載;傣文史籍《嘿勐咕勐》中稱思洪法於「天順皇帝登基的第六年(1462年)」在孟養積聚力量[13]

引用

  1. ^ 明憲宗實錄·一三〇卷,2462頁,成化十年閏六月丁亥條:"雲南孟養曩罕岳思洪發母子遣陶孟刀板慶等來朝貢象馬及金銀器賜宴並衣服彩叚等物有差仍命齎敕並文錦彩叚回賜曩罕岳思洪發"
  2. ^ 滇史·十一卷,313頁:"正統十二年丁卯,上以思機、思卜尚在,恐為患,詔諭之,不至。"
  3. ^ 琉璃宮史,484頁
  4. ^ 明英宗實錄·一七五卷,3372-3373頁,正統十四年二月乙巳條:"總督雲南軍務兵部尚書靖遠伯王驥總兵官都督同知宮聚奏……臣等分兵夾攻先破左寨木石如雷銃箭如雨須臾南風大作促薪縱火烈焰燭天將士乘勢奮勇蠻賊喊叫逃命一時各寨俱破斬殺及墜崖死者不可勝數惟賊子思機發思卜發遁去"
  5. ^ 明英宗實錄·二〇七卷,4463頁,景泰二年八月癸巳條:"雲南總兵官都督沐璘奏緬甸宣慰卜剌浪已擒獲賊子思機發思卜發不即解京又將思卜發放回孟養管食地方"
  6. ^ 明英宗實錄·二二四卷,4874頁,景泰三年十二月丙午條:"孟養思卜發遣使來貢求管孟養舊地方武大臣議孟養地方已與緬甸決難移易賊子思卜發懷奸挾詐展轉觀望難允所言"
  7. ^ 明史·卷三百十五·雲南土司傳三,8152頁,孟養條:"景泰二年,任發之子思卜發遣使來貢,求管孟養舊地。廷臣議,孟養地已與緬甸,豈可移易。時朝命雖不許,然卜發已潛據之,即緬甸不能奪也。"
  8. ^ 明英宗實錄·二四二卷,5267頁,景泰五年六月辛卯條:"敕緬甸宣慰使卜剌浪馬哈省以速剌等近雲南總兵等官奏稱爾調大軍同往剿孟養思卜發此固爾之忠誠但思機發首惡近已擒獲其思卜發今復遠遁是有悔過之意不必窮討以示至仁敕至爾等宜益動忠誠戒約部屬保守邊方毋或妄動包取不靖"
  9. ^ 明英宗實錄·二六五卷,5633-5634頁,景泰七年四月乙卯條:"思任發子思卜發奏臣父思任發犯法時臣猶幼小及臣兄思機發犯法時臣亦未有知識臣今不敢如父兄所為甚畏朝廷法度謹備差發銀五百兩象三隻馬六匹金銀壺台盞共六副土綿四段象牙四枝孔雀尾四把鱗蚺膽四牧遣人入貢伏惟 天皇帝主憐之 命賜其使鈔帛"
  10. ^ 明英宗實錄·二六七卷,6348頁,景泰七年六月癸卯條:"敕諭思卜發曰爾能改過自新遣陶孟孟剛等以金銀器皿等物來貢朝廷體天行道於凡有過之人能改即宥茲因所遣使回特敕諭爾今後務須永堅臣節不許仍前懷蓄異心妄生覬覦自取不靖庶爾及子子孫孫永享太平之福如違罪在不原爾其戒之慎之並賜思卜發及其妻錦二段紵絲紗羅二十一疋絹三十疋"
  11. ^ 明英宗實錄·二九九卷,5667-5668頁,天順三年正月丁亥條:"雲南孟養思卜發遣頭目孟板慶等來朝貢金銀器皿象馬賜宴及彩幣表里襲衣等物有差"
  12. ^ Ney Elias(1876),27頁
  13. ^ 嘿勐咕勐,109頁
  14. ^ 14.0 14.1 明史·卷三百十五·雲南土司傳三,8152頁,孟養條:"卜發死,子思洪發嗣,自天順、成化,每朝貢輒署孟養地名,儼然自有其地矣。"

參考文獻

前任:
思陸法
孟養君主
1451年—1461年
繼任:
思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