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繼光平倭紀念碑

戚繼光平倭紀念碑(又稱戚武毅公繼光平倭紀念碑[1])是一座位於中國浙江省玉環市玉城街道的紀念碑,為了紀念戚繼光在玉環境內平定倭寇的事跡。原碑在縣城聖廟前,1933年重立,此後新碑再度佚失,1984年重新發現。碑為青石質地,高3.5米,正面刻有「明戚公繼光平倭紀念碑」字樣。2004年3月被公布為玉環縣文物保護點,2016年8月24日被公布為玉環市文物保護單位

戚繼光平倭紀念碑
玉環市文物保護單位
地址玉城街道犁頭咀村巒岩山觀音堂東北面
分類石窟寺及石刻
時代民國時期
認定時間2016年8月24日

歷史背景

玉環早在1369年就有被倭寇入侵的記載。是年3月,有倭寇入侵茅峴(今茅埏);1377年,又有倭寇侵犯楚門,但遭到阻擊。1384年正月,朱元璋湯和視察沿海地區。1387年,湯和採取多項措施來設置海防,例如修建城防、組建部隊、置御倭水軍千戶所等。另外將海島居民全部遷徙到內地,遷棄今漩門港以南的玉環本島全部地區。這一地區直到1728年設置玉環廳時才重新開墾[2]:2[3]:0241398年,倭寇兩千餘人侵入楚門,千戶王斌、鎮撫袁潤英勇殉國。伴隨着明朝的海防鬆弛,倭寇愈加猖狂,其中1553至1566年,活躍在東南沿海的倭寇最為猖狂[4]:17。在玉環,1534年、1552年、1559年均有倭寇入侵[3]:025

嘉慶四十年(1561年)4月,倭寇大舉侵犯台州沿海,戚繼光率領戚家軍到玉環剿滅倭寇。5月11日,戚繼光、胡震等人出擊,殲滅侵犯楚門的大批倭寇,大獲全勝。這場戰役史稱「邳山之役」。[3]:026在玉環,還流傳着「智造塗艇殲倭賊」的故事:傳說,當地兒童在灘涂上將板凳倒置,坐在板凳上將腳往後蹬便可滑行,戚繼光見到這一幕後以此為基礎製作了「塗艇」(俗稱「猴槽」)作為戚家軍在灘涂上的戰騎,從而大敗倭寇[5]:067

文物情況

結構

戚繼光平倭紀念碑由青石製成,高約3.5米(含碑座5.28米),每面寬度基本相等,均為39厘米,但略微上窄下寬,頂部為三稜錐形。碑座三層,三面有刻字:正面為「明戚公繼光平倭紀念碑」;一側面為「嘉靖四十年辛酉,戚將軍繼光督率諸將會剿倭寇,大破賊於披山下白水洋、長吊洋、沙鑊洋等處,冒雨而戕,犁沉倭船,盡殲其眾」;另一側面為「□□□□□年六月□日浙江玉環縣縣長敬立」。其中,□中的字因石碑斷裂而無法辨認。[5]

歷史

戚繼光平倭紀念碑原在縣城聖廟前,經過風雨侵蝕後被毀壞,1933年按原碑複製,此後佚失,1984年在玉環縣公安局(今玉環市公安局)大院內重新發現,後曾存放在玉環縣烈士陵園。20世紀90年代重立於玉城街道犁頭咀村巒岩山觀音堂東北面。[5][6]2004年3月,被公布為玉環縣文物保護點[5]。2016年8月24日,被公布為第四批玉環市文物保護單位[7]

保護

2019年9月,玉環市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公布了戚武毅公繼光平倭紀念碑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為以紀念碑所在山頭為界劃定範圍線。建控地帶則在保護範圍線的基礎上再向外擴展劃定範圍線:東面以斷崖為界;南面距保護範圍約5米;西面距保護範圍約55米;北面距保護範圍約5米。[1]

參考來源

  1. ^ 1.0 1.1 市文廣旅體局. 关于同意划定戚武毅继光平倭纪念碑等20处玉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 玉環市人民政府網站. 2019-09-17 [2020-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06). 
  2. ^ 浙江省玉環縣編史修志委員會. 玉环县志上册. 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1994 [2018-12-02]. ISBN 7543201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20). 
  3. ^ 3.0 3.1 3.2 中共玉環縣委宣傳部, 主編. 史说玉环. 北京: 團結出版社. 2016 [2018-12-02]. ISBN 97875126468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23). 
  4. ^ 鄭梁生. 《明代倭寇》. 台北: 文史哲出版社. 2008. ISBN 9789575497712 (中文(繁體)). 
  5. ^ 5.0 5.1 5.2 5.3 玉環縣, 地方志辦公室. 玉环胜迹图志 第一版. 北京市: 方志出版社. [2018-12-02]. ISBN 9787514416329. OCLC 92244997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02). 
  6. ^ 玉環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玉环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简报(第11期). 浙江文物網. 2009-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02). 
  7. ^ 玉環縣人民政府. 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國玉環. 2016-08-24 [2018-1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