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Flag of San Diego County, Californi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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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English: The official flag of San Diego County — in Southern California, designed by Estelle Secor.
日期 1957年2月18日
來源 本檔案衍生自: Seal of San Diego County, California.png
作者 Estelle Secor
授權許可
(重用此檔案)
Public domain
本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是因為該作品是在1929與1963年之間出版,沒有在該作品增加著作權聲明,且沒有進行著作權更新。除非此作品之作者已經過世一段時間,並達到公有領域所要求的條件,這類美國作品在其他不適用較短期限法則的國家或地區屬於有著作權狀態,如加拿大(作者過世後70年)、中國大陸(作者過世後50年,港澳除外)、德國(作者過世後70年)、墨西哥(作者過世後100年)、瑞士(作者過世後70年)與其他已簽署個別協議的國家。更多資訊請參考Commons:Hirtle ch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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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Public domain from a copyright standpoint, but other restrictions apply. California Penal Code Section 472 states that "Every person who, with intent to defraud another, forges, or counterfeits the seal of this State, the seal of any public officer authorized by law, the seal of any Court of record, or the seal of any corporation, or any other public seal authorized or recognized by the laws of this State, or of any other State, Government, or country, or who falsely makes, forges, or counterfeits any impression purporting to be an impression of any such seal, or who has in his possession any such counterfeited seal or impression thereof, knowing it to be counterfeited, and willfully conceals the same, is guilty of forgery."
Insignia 這幅圖片所顯示的是旗幟盾徽印章或其他正式的徽章。在某些國家或地區使用此符號可能會受到限制,但是這些限制與版權問題無關。
其他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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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條款

Public domain
本作品由政府單位(包括州、縣、市和市政府機構)創建,其權力源自加利福利亞州的法律,並且是根據加利福尼亞公共記錄法案(政府法典§6250等)。這是一項公共記錄,它不是由州法律允許主張版權的機構創建,因此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根據《公共記錄法》披露的記錄

根據加州公共記錄法案(政府法典§6250以及以下經文) 公共記錄包括任何包含由任何州或地方機構準備、擁有、使用或保留的與公眾業務行為有關的信息的文字,無論其物理形式或特徵如何。 (Cal. Gov't. Code § 6252(e).) 指出除非《公共記錄法》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所有公共記錄都必須公開。 聖克拉拉縣訴CFAC加利福尼亞州政府法典§6254列出 不受公共記錄法案披露約束的檔案類別。此外,計算機軟件不被視為公共記錄,而根據南加州EFF和ACLU訴洛杉磯警察局和洛杉磯縣警長局並且不能免於披露並且是公共記錄。

儘管該法案僅涵蓋寫作,但根據政府法典§6252(g),該法案指出:書寫是指任何手寫、打字、印刷、照相、照相、復印、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傳輸,以及在任何有形物體上記錄任何形式的交流或表示的任何其他方式,包括字母、文字、圖片、聲音、或符號或其組合,以及由此創建的任何記錄,無論記錄的存儲方式如何。

被允許主張版權的機構

加利福尼亞州憲法及其法規不允許任何機構為公共記錄主張版權,除非得到法律授權。允許以下機構主張版權,並且在沒有明確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假定這些機構的任何作品在美國以外擁有版權:

聖克拉拉縣訴CFAC認為加利福尼亞州或任何從該州獲得權力的政府實體不能強制執行,在沒有其他州法規授權的情況下,受《公共記錄法》約束的任何記錄的版權。即使有版權聲明,只要將加利福尼亞州或其機構之一(上面列出的機構除外)指明為版權所有者,這也適用。

注意:被視為公共記錄但並非由州或市政府機構創作的作品可能由其作者擁有版權;美國憲法至上條款防止州法律凌駕於聯邦法律授予的作者版權保護權利之上。例如,國家機構可能會在網上發佈正在建設中的建築物的最終外觀圖像;雖然圖像可能必須由此類機構發佈,因為它們是公共記錄,但其創作者(例如建築/建築公司)保留圖像的版權,除非與該機構的合同另有規定。請參閱:陽光政府手冊:聯邦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優先於州法律對記錄進行檢查?

美國州的可版權作品:由被允許根據州法律主張版權的機構出版的作品應標記為{{PD-US-GovEdict}}而不是此模板,因為該模板上列出的原因。

免責聲明:所提供的信息,尤其是獲准聲明版權的機構名單,可能不完整。維基共享資源不保證本模板中信息的充分性或有效性(參見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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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9日 (一) 15:26於 2013年7月29日 (一) 15:26 版本的縮圖341 × 216(11 KB)Illegitimate Barrister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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