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產法
倒產法,指對財務發生破綻(即陷於倒產狀態)之個人或公司,施以清算或協助其重建的法律程序之總稱;又稱為倒產處理法[1]、倒產法制[2]。
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與倒產有關的法律,包括中華民國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公司法第282條以下的重整程序等等。2016年司法院提出修法案,計劃將破產法全面修正並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該法案因立法院改選而廢案。
種類
倒產處理法,分為重建型程序與清算型程序[3]。
因財務困難而進行倒產處理的人,稱為「倒產債務人」或「債務清理債務人」。其債權人稱為「倒產債權人」或「債務清理債權人」。因進行倒產處理時,債務人通常已經沒有財產,因此倒產程序結束後,債權人之債務能夠獲得清償之比例通常甚低,例如3%或5%。
重建型程序
重建型程序,是以維持事業之經營為前提,所進行之債務整理程序。
清算型程序
清算型程序,是將財產全部變賣、清算後,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
債務人是個人時,清算結束後,尚未清償之債務,可能在若干條件下,一筆勾銷。此稱為「免責」。債權人則必須承擔損失。可否免責、在何種條件下給予債務人免責,是立法政策的問題。鼓勵創業的國家(如美國),免責要件寬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思想濃厚的國家,則課予嚴格的免責要件。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規定免責的要件。台灣的現行破產法則採取一律免責的立法政策,不過如此一來反而導致不公平,而降低法院准予宣告破產的意願。
債務人是法人時,清算程序將導致法人格的消滅(如公司之解散)。
參考資料
- ^ http://lawdata.com.tw/tw/doi/?doi=10.3966/102559312015050240004. 缺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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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空 (幫助) - ^ 存档副本. [2019-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01).
- ^ 王欽彥:從貴婦奈奈看我國落伍的破產法. 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11/1498475/. 缺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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