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蒙訴庫茲曼案(Lemon v. Kurtzman ),判例編號:403 US 602 (1971),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1]。法院以8比0的裁決裁定賓夕法尼亞州1968年的《非公立小學和中學教育法》(由大衛·庫茲曼代表)違憲,並以8比1的裁決裁定羅德島州1969年的《工資補充法》違憲,違反了第一修正案政教分離條款[2]。該法案允許公立學校的學監根據公共教科書和公共教學材料向私立學校(主要是天主教)償還在這些私立小學任教的教師的工資[3]。萊蒙是聯邦和地方法院的一個主要判例,直到它經2022年甘迺迪訴布雷默頓學區案被推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