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票券事件

中兴票券事件,又称中兴票券案、简称兴票案,是200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中爆发的金融丑闻案,主角为时任中华民国总统参选人宋楚瑜。这个事件是由中国国民党不分区立法委员杨吉雄召开记者会指控宋楚瑜之子宋镇远拥有中兴票券(今兆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一亿六百余万元票券所引起,这笔资金来自于国民党,国民党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告诉,指控宋楚瑜侵占党款。这起事件造成国民党与宋楚瑜的形象受损。该案事后虽获不起诉处分,但一般认为是总统选举宋楚瑜落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兴票券事件
中兴票券案
兴票案
日期2000年 (2000) - 2005年 (2005)
地点 中华民国
参与者宋楚瑜杨吉雄
影响200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宋楚瑜民望下降

事件经过

1999年12月9日,国民党不分区立委杨吉雄召开记者会,指出宋楚瑜之子宋镇远,于1992年开始,在中兴票券开户,购买一亿六百余万元票券。因为宋镇远当时只有24岁,他对于资金的来源表示怀疑。宋楚瑜第一时间说他并不清楚,但极力保证自己的清廉。之后透过发言人指出,这笔钱是宋镇远与朋友做生意的资金,12月10日又改口,这是由“长辈”赠与宋镇远的创业基金,但是他无法透露长辈的身份。同日,新闻媒体报导,这笔钱总共的金额是2.4亿,并不是一开始所说的仅止一亿六百余万多元。

1999年12月11日,发言人再度说明,第一笔钱是宋家自己的,另外一亿元则是长辈赠与的。但这仍然无法停止外界的质疑声浪。国民党代表律师庄柏林指出,宋楚瑜曾经私下找过东帝士集团的陈由豪,希望他承认是赠与这笔钱的长辈,但遭到陈由豪拒绝。无党籍立委林瑞图同时揭发宋镇远在美国拥有五栋房产,他对资金的来源表示怀疑,引起社会舆论及媒体报导,要求宋楚瑜说明。

1999年12月14日,宋楚瑜首次对其子名下财产发表声明,透露他当年奉时任中国国民党主席李登辉指示,成立“秘书长专户”,做为照顾蒋经国在美国的后代及国民党各项党政运作之用,隔天遭李登辉驳斥,李指宋是侵占国民党党库公款。国民党怀疑这笔钱是被宋楚瑜所窃占的,检察官收到告发后主动进行侦查,兴票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为表明他本人的清白,他将所有的钱领出,交给信托,直到诉讼结束。

1999年12月16日,中华民国财政部扩大调查全案。12月29日,国民党完成兴票案调查报导提报中常会,指宋涉伪造文书、背信、侵占,立委陈昭南再控宋楚瑜于1994年中华民国省市长暨省市议员选举时,涉申报竞选经费申报不实,检方将全案合并杨吉雄的提告一同侦办。

赖素如担任国民党委任律师,控告宋楚瑜与陈万水[1]

2000年1月25日,宋楚瑜委托律师到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债务清偿,准备退还两亿四千多万款项,指名由“国民党主席李登辉”提领;2月10日,监察院公布兴票案调查报告,宋楚瑜回应未A国家一毛钱;2月16日,国民党正式递状控告宋侵占三亿六千万党款。

2000年3月20日,李登辉卸任国民党主席,由连战接任。4月27日,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洪泰文赴宋楚瑜办公室就讯宋,宋强调款项均依“国民党高层”指示执行,未涉不法。

2001年1月20日,台北地检署侦结兴票案,对宋楚瑜、陈万水夫妇、儿子宋镇远、小姨子陈碧云、机要秘书杨云黛等五名被告处分不起诉,检方认为,相关资金确为用于照顾蒋家遗族与政党运作,国民党利益并未受损,且相关争讼应属民事范畴非刑责,因此予以不起诉[2]

2001年2月8日,在连战任内,国民党对全案放弃再议,全案不起诉处分确定。但当初的国民党委任律师庄柏林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于三月底向最高检察署声请再议,全案发交台北地检署,台北地检署于4月3日,重新调查。

2003年3月中旬,台北地检署承办检察官林邦梁为兴票案,赴鸿禧山庄侦讯前总统兼国民党主席李登辉;9月,前总统兼国民党主席李登辉寄交“陈明状”给台北地检署,声明当年未授权宋楚瑜开“秘书长专户”,宋是私刻印章开户侵占公款;10月22日,前总统兼国民党主席李登辉以证人身份到台北地检署出庭说明兴票案。

2003年11月6日,台北地检署收到宋楚瑜向台北地检署所递交陈明状,宋楚瑜表示愿与李登辉对质,并就李登辉先前的陈明状逐条反驳;11月7日,杨云黛赴台北地检署说明兴票案;12月5日,宋楚瑜赴台北地检署说明兴票案。

2005年1月17日,台北地检署认为所谓“新事实、新证据”不足做为证据,将此部分予以签结。

后续发展

审理期间,宋楚瑜将账户余款新台币2.4亿于2000年办理法院提存,以静待司法调查。确定兴票案不起诉处分不得再议后,此提存款2.4亿元由时任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国民党前主席李登辉同意两造间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提存法规相关程序在2010年发还给宋楚瑜。提存期间所产生之综所税亦由宋楚瑜缴纳。后续接任之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又表态希望宋楚瑜将钱给国民党,2011年7月,宋楚瑜声明这笔2.4亿的钱是他省长选举的结余款,并不是国民党的资金,不需要交还国民党。

注释

  1. ^ 【壹週刊】宋楚瑜封殺賴素如慰亡妻. [2014-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3). 
  2. ^ 偵興票案不起訴理由書摘要. 中时电子报. 2001-01-21 [2014-1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08) (中文(繁体)). 

外部链接

其他选举事件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