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
時間單位
使用
东亚古代
隋后普遍行百刻制,每一昼夜为100刻[1][2],即一刻为14.4分(14分24秒)。如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说到“漏以铜壶盛水,刻节,昼夜百刻。”但因100不能被12(一日十二时辰)整除,后来一昼夜又被先后改为96、108、120刻。
至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颁行时宪历后,改为日96刻,每时辰八刻(初初刻、初一刻、初二刻、初三刻、正初刻、正一刻、正二刻、正三刻;正初刻又叫初四刻,下一时辰之初初刻又叫正四刻)。在《新法算书》中,每刻一百分、每分一百秒。刻之下时间之表记,为该时间之前之刻后书“零”再书分秒,例如“未初初刻零八十三分”;或该时间之后之刻后书“内”再书分秒,例如“酉初四刻内九十三分六十秒”[3]。
在《御制数理精蕴》和《全史日至源流》中,每刻十五分,每分六十秒,每秒六十微,每微六十纤,每纤六十忽,每忽六十芒,每芒六十尘。[4] [5]
其他使用
英语中至今仍普遍采用“Quarter”(即1/4)一词表示1/4个小时,即15分钟,恰与“刻”相对应。
粤语将“Quarter”音译为骨打,后又简称为骨。
“刻”今日于粤语和部分闽语中已很少用,而被“字”(即5分钟)所取代,称一刻为“三个字”。
换算
- 1刻=15分
- 1小时=4刻
- 1时辰=8刻
文内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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