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卜生主義
《易卜生主義》是胡適於1918年6月在《新青年》第4卷第6號《易卜生專號》上的作品。[1]
胡適自稱自己是為了介紹「十九世紀歐洲的個人主義精華——易卜生主義」而作。在文中,他認為「社會是個人組成的,多救出一個人便是多備下一個再造新社會的分子」,所以「個人需要充分發展自己的天才性」,他主張「個人有自由意志」,又須「擔干係,負責任」,應該對自己的行為後果負道德負責,以此發展個性。他提議應該向易卜生戲劇中的娜拉和斯鐸曼學習,「努力把自己鑄造成個人」,強調「你要想有益於社會,最好的辦法莫如把你自己這塊材料鑄造成器」,並進於實現人格獨立,繼而實現「自治的社會」,「共和的國家」。他認為,「這種『為我主義』,其實是最有價值的利人主義」。[1]
參考
- ^ 1.0 1.1 1.2 金炳華等. 哲學大辭典. 上海: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01: 1812. ISBN 7532607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