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1986年12月8日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妥善解決「紅軍失散人員」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民[1986]優44號)的認定標準為:[1]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正式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東北抗日聯軍),因傷、因病、因戰鬥失利或組織動員分散隱蔽離隊失散,並在離隊後表現較好,經當地群眾公認,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認定其為「紅軍失散人員」。因被俘、被捕離隊失散,但未發現其投敵叛變或離隊後被迫擔任過一般偽職,對革命沒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紅軍失散人員」對待。
由省級財政發給定期定量補助。2012年標準為11870元/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