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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授權條款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該檔案在
大韓民國 (
南韓 )因著作權期限屆滿而處於
公有領域 。
根據南韓著作權法第39至44條 ,大韓民國政府司法管轄區內的所有版權作品在作者死亡後70年(多位作者以最後一位作者死亡計算)或以機構名義公開發表7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1957年之前為死亡後30年,2013年之前為死亡後50年)
對於音頻檔案和廣播,創作完成後70年保護期結束。根據著作權法第四章第5節:
鄰接權的保護期從以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期為自下一年該日起70年:
對於舞臺表演,為舞臺表演發生時;
對於錄音製品,為聲音首次固定於有形物時;以及
對於廣播,為播送時。
這適用的版權作品為1963年1月1日前死亡的作者,或1963年1月1日前名稱公開的機構 。
1976年12月31日之前出版的照片或其他類似形式的攝影作品或其底片,現在在大韓民國(南韓)已進入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期限已在那裡到期;除非照片是複製藝術作品的版權,或者插入學習或藝術作品的照片僅為其作品製作或讓其製作作品。
有一種特殊情況:根據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著作權人死後沒有繼承人或者法人或機構解散後,其產權歸國家所有。該作品還必須在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根據第49條)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 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請注意少數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期為70年以上:墨西哥為100年,牙買加為95年,哥倫比亞為80年,瓜地馬拉與薩摩亞為75年,而這些國家不實施
較短期限法則 ,因此該圖片可能在這些國家
不 被認為是公有領域。宏都拉斯的著作權期限一般為75年,但該國實施較短期限法則。對於在
第二次世界大戰 期間為法國利益戰死的法國人(
更多資訊 )、二戰期間參與過
蘇德戰爭 (俄羅斯稱之為偉大的衛國戰爭)的俄羅斯人,以及蘇聯時期遭到鎮壓,而死後獲得
平反 的犧牲者(
更多資訊 ),這些人的作品著作權期限會有所延長。
檔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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