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终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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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终弟及是世袭制度的一种,另一种常见世袭方式为父死子继。兄終弟及的情況除出現於君權之承繼,也適用於某些可以世襲的官爵承繼權。在中國清朝時,顏回後人就多次以兄終弟及之例,承襲翰林院五經博士。[1]
亚洲
中国
在中國歷史上多見少數民族政權早期(例如金元清)及古三代,例如商代王位由王弟与王子继承并用的制度。传弟一般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兄终弟继;传子有传兄之子、传弟之子和传嫡子几种。
商朝长期兄终弟及制和父子继承制并行,中期太庚三子小甲、太戊、雍己正式改為兄終弟及的制度,相繼為王,使中期經常發生王位的糾紛,又稱「九世之亂」,直至商朝後期盘庚迁殷后才穩定。但商朝和后来的宋国仍然延续着兄终弟及制的传统,这种做法也偶見於中國後世朝代。
根據趙光義的說法,宋昭憲太后認為後周滅亡皆因幼主臨朝,所以留下兄終弟及的遺言,要求宋太祖立下金匱之盟,宋太祖被迫接受,死後傳帝位給趙光義,即是太宗。但此說疑點重重,宋太祖時代未曾聽聞此說,且太宗即位後立即迫害太祖之子,歷史學家鄧廣銘、張蔭麟等論証「金匱之盟為虛構」,至今「金匱之盟為虛構」是最有影響力的說法。
元朝時期,元武宗海山在1311年死後由其弟元仁宗愛育黎拔力八達繼承王位,是元朝唯一的兄終弟及的例子。
及至明,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规定: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正德十六年(1521年),明武宗駕崩,就據此立興獻帝朱祐杬之次子朱厚熜為嗣,即明世宗。
欧洲
871年4月,英格蘭威塞克斯王國埃塞尔雷德去世,尽管他留下了两个幼子,但根据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加上丹麦人的大军压境,使得阿尔弗雷德大王顺利继承了威塞克斯王位。
伊斯兰世界
现存的伊斯兰国家及阿拉伯国家的君主制国家中,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是两种常见的继承方式。沙特阿拉伯是採用兄终弟及的典型例子,自1932年建國以來除了開國君主伊本·沙特之外,歷代君主都是他45個兒子之一,直至薩勒曼一朝才因其兄弟皆已年邁而打破此一情況,由其兒子穆罕默德·本·薩勒曼擔任王儲。
另見
參考資料
- ^ Maine, Henry Sumner. Dissertations on Early Law and Custom. J. Murray. 1891: 145–6 [2017-03-23]. ISBN 978-0-405-065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