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政府公文中,台湾地区居民[1][2][3](簡稱台湾居民[4],英語:Taiwan residents)指居住在台灣地區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区域)的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其法律地位與管理方式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相近,故三者合稱為「港澳台居民[1]或「港澳台地区居民」[3]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其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將台灣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在法理上認定台灣居民為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5]中華民國自1949年起已經消滅,拒絕承認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國民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习惯中,跟中共建政後的中華民國相關詞語为禁用词,使用“台灣同胞”、“台籍人士”等詞語称呼,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首次使用“台湾居民”一詞,其后在很多涉及台灣的规范性文件中沿用。该词汇的使用情况,与“台灣同胞”、“台籍人士”类似,但不完全相同[6]:42,其概念与實際控制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定义的,有臺灣地區户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有重叠。

法律背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台灣,台灣海峽兩岸事實分治的局面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持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華民國自1949年起已經消滅,臺灣地區主權屬於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7]。故法理上,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中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但在實務上則需要特別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政府頒發的法律文書,如中華民國護照[2]中華民國身份證戶籍謄本[8][9]等,來作為台灣居民的資格認定。

使用

台灣居民進入中國大陸,需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拥有外国国籍的台湾居民则“应使用外国护照办理中国签证[2]。在中國大陆地區長住,可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1991年制定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台湾居民被定義為「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者季烨指出,这是“首次以‘台湾居民’的概念取代‘台湾同胞’”,“这一概念此后被大量涉台规范性文件沿用”。该研究者认为使用“台湾居民”一词有两重内涵:一是,“确认(绝大多数)台灣居民同样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二是,首次建立管制标准,即以“居住地”标准区分两岸人民,满足人员往来进行法律管制的需要;而实践中居住地的认定与户籍挂钩,台湾居民实际上便是指在台湾地区设立户籍的中国公民[6]:42

1998年發佈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台灣居民」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2015年制定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中,「台灣居民」指「具有台湾地区户籍,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对于没有台湾地区户籍者,即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是否视同一般“台湾居民”,实际处理不一。福建省公安厅相关服务指南,所称台湾居民可能不涉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9]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服务指南,“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即中華民國方面定义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可与台湾居民同样申请台胞证[8]

2018年制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台灣居民」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1990年代,香港澳門回歸后亦遵循中央政府的一个中国政策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使用「台湾居民」一词,或称「台湾华籍居民」[10]

參見

參考

  1. ^ 1.0 1.1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2023-12-2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11-30) (简体中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2. ^ 2.0 2.1 2.2 台湾地区居民赴大陆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曼彻斯特总领事馆网站. 2023-06-12 [2023-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26) (简体中文). 一、适用情形 台湾地区居民未取得外国国籍且未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需前往中国大陆,建议前来使领馆办理中国旅行证。二、“中国领事”APP填报要求[……](三)上传附加办证材料:1、台湾地区旅行证件;[……]3、自2015年7月1日起,台湾地区居民凭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可经开放口岸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留、居留,无需办理签注,中国使领馆不再办理台胞证签注业务。4、如已取得外国国籍,应使用外国护照办理中国签证。[……] 
  3. ^ 3.0 3.1 财政部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24-0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13) (简体中文).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08-08 [2024-03-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11) (简体中文).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5.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2條:「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6. ^ 6.0 6.1 季烨. 《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同等待遇法律问题刍议》. 台湾研究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 2018, (2018年第3期): 40—47 [2023-12-26]. ISSN 1006-668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26) (简体中文).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8. ^ 8.0 8.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 [2024-0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08) (简体中文). 六、申请材料[……](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9. ^ 9.0 9.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来源: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2023-08-14 [2023-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26) (简体中文).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三、申请条件 户籍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四、受理机构[……]六、申请材料[……](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10. ^ 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 [2023-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27) (简体中文). 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湾华籍居民,即可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预办入境登记来港旅游:(a)(i)在台湾出生;或(ii)在台湾以外地区出生但曾以台湾居民身份来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