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居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政府公文中,台灣地區居民[1][2][3](簡稱台灣居民[4],英語:Taiwan residents)指居住在台灣地區(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區域)的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其法律地位與管理方式與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相近,故三者合稱為「港澳台居民」[1]或「港澳台地區居民」[3]。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其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將台灣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在法理上認定台灣居民為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5],中華民國自1949年起已經消滅,拒絕承認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國民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習慣中,跟中共建政後的中華民國相關詞語為禁用詞,使用「台灣同胞」、「台籍人士」等詞語稱呼,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首次使用「台灣居民」一詞,其後在很多涉及台灣的規範性文件中沿用。該詞彙的使用情況,與「台灣同胞」、「台籍人士」類似,但不完全相同[6]:42,其概念與實際控制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定義的,有臺灣地區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有重疊。
法律背景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台灣,台灣海峽兩岸事實分治的局面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持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華民國自1949年起已經消滅,臺灣地區主權屬於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7]。故法理上,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中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但在實務上則需要特別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政府頒發的法律文書,如中華民國護照[2]、中華民國身份證、戶籍謄本[8][9]等,來作為台灣居民的資格認定。
使用
台灣居民進入中國大陸,需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擁有外國國籍的台灣居民則「應使用外國護照辦理中國簽證」[2]。在中國大陸地區長住,可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1991年制定的《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中,台灣居民被定義為「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研究者季燁指出,這是「首次以『台灣居民』的概念取代『台灣同胞』」,「這一概念此後被大量涉台規範性文件沿用」。該研究者認為使用「台灣居民」一詞有兩重內涵:一是,「確認(絕大多數)台灣居民同樣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二是,首次建立管制標準,即以「居住地」標準區分兩岸人民,滿足人員往來進行法律管制的需要;而實踐中居住地的認定與戶籍掛鈎,台灣居民實際上便是指在台灣地區設立戶籍的中國公民[6]:42。
1998年發佈的《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台灣居民」指「居住在中國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2015年制定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管理工作規範》中,「台灣居民」指「具有台灣地區戶籍,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對於沒有台灣地區戶籍者,即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是否視同一般「台灣居民」,實際處理不一。福建省公安廳相關服務指南,所稱台灣居民可能不涉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9]。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台相關服務指南,「父母雙方為台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台灣地區入台許可的」,即中華民國方面定義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可與台灣居民同樣申請台胞證[8]。
2018年制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中,「台灣居民」指「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
1990年代,香港、澳門回歸後亦遵循中央政府的一個中國政策。香港入境事務處網站使用「台灣居民」一詞,或稱「台灣華籍居民」[10]。
參見
參考
- ^ 1.0 1.1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2023-12-2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3-11-30) (簡體中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台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
- ^ 2.0 2.1 2.2 台湾地区居民赴大陆旅行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曼徹斯特總領事館網站. 2023-06-12 [2023-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26) (簡體中文).
一、適用情形 台灣地區居民未取得外國國籍且未持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如需前往中國大陸,建議前來使領館辦理中國旅行證。二、「中國領事」APP填報要求[……](三)上傳附加辦證材料:1、台灣地區旅行證件;[……]3、自2015年7月1日起,台灣地區居民憑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即可經開放口岸來往大陸並在大陸停留、居留,無需辦理簽注,中國使領館不再辦理台胞證簽注業務。4、如已取得外國國籍,應使用外國護照辦理中國簽證。[……]
- ^ 3.0 3.1 财政部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 [2024-0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13) (簡體中文).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下簡稱港澳台地區)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人[……]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婚姻登记条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03-08-08 [2024-03-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1) (簡體中文).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 ^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2條:「居住在大陸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以下簡稱台灣)以及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適用本辦法。」
- ^ 6.0 6.1 季燁. 《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同等待遇法律问题刍议》. 台灣研究 (北京市: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 2018, (2018年第3期): 40—47 [2023-12-26]. ISSN 1006-668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26) (簡體中文).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 ^ 8.0 8.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台. [2024-0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08) (簡體中文).
六、申請材料[……](三)交驗本人有效的台灣地區身份證和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關證件交驗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複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父母雙方為台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台灣地區入台許可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父母台胞證、本人出生證明。[……]
- ^ 9.0 9.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福建公安公眾服務網,來源:福建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 2023-08-14 [2023-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26) (簡體中文).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台灣居民申請來往大陸通行證。[……]三、申請條件 戶籍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四、受理機構[……]六、申請材料[……](三)交驗本人有效的台灣地區身份證和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並提交上述證件的複印件[……]
- ^ 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網站. [2023-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27) (簡體中文).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的台灣華籍居民,即可使用這項網上服務預辦入境登記來港旅遊:(a)(i)在台灣出生;或(ii)在台灣以外地區出生但曾以台灣居民身份來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