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太郎

現任司法院大法官,臺灣民事訴訟法學者

呂太郎(1959年),臺灣宜蘭縣員山鄉人,資深法官,現任司法院大法官,曾任司法院秘書長,並為法律學者,專長民事訴訟法

呂太郎
 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
现任
就任日期
2019年10月1日
謝銘洋楊惠欽蔡宗珍同时在任
提名蔡英文
院長許宗力
謝銘洋(代理)
 中華民國司法院秘書長
任期
2016年11月1日—2019年9月30日
院長許宗力
前任林錦芳
继任林輝煌
个人资料
出生1959年(64—65歲)
臺灣宜蘭縣員山鄉
学历
经历

經歷

農業家庭出身,畢業於宜蘭縣大湖國小、員山國中、宜蘭高中。1977年考入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學系,1981年畢業為法律學士,應屆參加考上司法人員乙種特考推事檢察官考試,1984年取得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學碩士學位。入司法官訓練所第24期。[1]

1988年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992年轉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隔年調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1994至1995年兼任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委員,1996至1997年兼任司法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研究委員。1998年起歷任司法院人事處副處長及處長。1999至2002年兼任司法院定位推動小組委員,2001年起歷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南投地方法院院長、高等法院民事庭庭長等職。2011年起任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2013年升調法官學院院長,2016年升調司法院秘書長。2019年10月1日就職司法院大法官[1][2][3]

多年參與司法改革,包含擔任法官時,發起法官自治運動,司法事務分配權依法回歸法官會議、廢除裁判書送閱制度、起草及推動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之條文。擔任人事處長期間,厲行庭長任期制、訂定法官遷調辦法、修正司法官候補規則、推動法官在職進修新制,擔任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期間,推動法官學院組織法之制定,擔任司法院秘書長期間,則推動大法庭制度、勞動事件法、憲法訴訟法之立法,完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法官法、法院組織法等制定或修正法案。

1994年起並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爭議

民國108年6月24日於立法院臨時會進行法官法修法協商時[4],對於第四十三條,立委提出法官若因貪汙案而遭到判刑確定時,應追回其因案而遭停職期間之俸給(因停職期間沒有為實際從事工作,法律仍給予半俸),時任立委柯建銘發言:「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文字上,我們的和時代力量的不一樣,我們認為我們的文字可能比較完整,然後到最後一項,有關於犯貪污罪停職時間俸給要繳回,請司法院參照各種法律答復。」

時任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發言表示,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從當初的立法說明得知,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依法停職,於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在未受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前,應為無罪之推定,仍應照顧其基本生活。所以,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維持基本生活之考量。

在經過時任立法院院長蘇嘉全、立委柯建銘黃國昌、銓敘部政務次長林文燦等人發言後,呂太郎隨後補充說明:「對於法官貪污的痛恨,我不下於任何人,因為絕大多數法官一輩子認真、清廉,卻受到一些貪污法官的牽連。但現在不是談個案,而是要討論制度上要不要這樣訂,如果大家認為法官貪污,要把所有的都追繳回來,無須照顧其基本生活,因為他貪汙,罪無可赦,我無意見。」

著作

  • 《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一)》(台北:元照出版,2009年二版)。
  • 《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二)》(台北:元照出版,2009年初版)。
  • 《民事訴訟法》(台北:元照出版,2016/03/01初版,2018年二版,2021/03/01三版,2022/03/01四版)。

學位論文

  • 《共同訴訟之研究》(曹鴻蘭教授指導,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1985年)[5]

期刊論文[1]

  • 〈共同訴訟之管轄〉,《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期(1999年4月),頁116-119。
  • 〈從參加人參加利益之實例分析〉,《台灣法學雜誌》第271期(2015年5月),頁61-76。
  • 〈以違背經驗法則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台灣法學雜誌》第261期(2014年12月),頁83-92。
  • 〈票據原因關係抗辯之舉證責任〉,《台灣法學雜誌》第247期(2014年5月),頁58-73。
  • 〈民事訴訟法基礎講座:第三講:共同訴訟(上)〉,《月旦法學教室》第146期(2014年12月),頁36-48。
  • 〈民事訴訟法基礎講座:第三講:共同訴訟(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47期(2015年1月),頁51-63。
  • 〈民事訴訟法基礎講座:第二講:客觀的訴之利益(上)〉,《月旦法學教室》第141期(2014年7月),頁45-53。
  • 〈民事訴訟法基礎講座:第二講:客觀的訴之利益(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42期(2014年8月),頁54-63。
  • 〈民事訴訟法基礎講座:第一講:學習民事訴訟的幾個入門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137期(2014年3月),頁49-59。
  • 〈公同共有債權或債務人單獨訴訟之可能性〉,收錄於《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2014年1月),頁127-140。
  • 〈不得處分事項之合意裁定〉,《台灣法學雜誌》第222期(2013年4月15日),頁41-53。
  • 〈家事事件法若干解釋上問題〉,《台灣法學雜誌》第221期(2013年4月1日),頁62-78。
  • 〈當事人恆定原則下之主參加訴訟〉,《司法周刊》第1550期(2011年7月7日),2-3版。
  • 〈債務人得否本於已扣押之債權提起給付之訴-最高法院九十一年臺上字第八一二號民事判例〉,《月旦裁判時報》第2期(2010年4月),頁68-74。
  • 〈離婚事件附帶請求扶養費之若干實務問題-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一百零六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2010年4月),第55卷2期,頁179-216。
  • 〈消極確認之訴與消極事實之舉證責任-依特別要件分類說之觀點〉,《月旦法學雜誌》第179期(2010年4月),頁283-292。
  • 〈婚姻事件附帶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性質〉,《月旦法學雜誌》第177期(2010年2月),頁298-308。
  • 〈再審之形式與實質〉,《月旦法學雜誌》第175期(2009年12月),頁253-263。
  • 〈擴張上訴聲明〉,《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2009年10月),頁288-296。
  • 〈確認金錢債權不存在之訴〉,《月旦法學雜誌》第171期(2009年8月),頁240-248。
  • 〈假扣押之釋明〉,《月旦法學雜誌》第167期(2009年4月),頁219-227。
  • 〈假扣押抗告之債務人陳述機會〉,《司法周刊》第1430期(2009年3月5日),2版。
  • 〈爭點整理與協議簡化〉,《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1期(2002年12),頁64-71。
  • 〈因果關係之比例與損害額〉,《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3期(2002年4月),頁142-147。
  • 〈文書提出命令〉,《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5期(2001年8月),頁104-111。
  • 〈對證人之發問〉,《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3期(2001年6月),頁130-135。
  • 〈適時提出主義〉,《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9期(2001年2月),頁98-103。
  • 〈將來給付之訴〉,《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7期(2000年12月),頁135-140。
  • 〈法律關係之闡明〉,《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5期(2000年10月),頁138-144。
  • 〈所謂論理法則〉,《司法周刊》第1514期(2000年10月21日),2-3版。
  • 〈擬制自認〉,《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3期(2000年8月),頁176-180。
  • 〈原因事實與基礎事實〉,《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1期(2000年6月),頁144-149。
  • 〈訴訟上行使形成權之效果〉,《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期(2000年4月),頁114-117。
  • 〈不動產經界訴訟之性質〉,《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期(2000年2月),頁131-136。
  • 〈訴訟能力與訴訟行為效力〉,《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期(1999年12月),頁136-139。
  • 〈代償請求訴訟〉,《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期(1999年10月),頁118-121。
  • 〈所謂非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期(1999年8月),頁180-183。
  • 〈參加人之自認〉,《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期(1999年6月),頁111-114。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中華民國總統府官方網站,108年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呂太郎自傳. [2022-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22). 
  2. ^ 憲法法庭官方網站,現任大法官. [2022-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5). 
  3. ^ 憲法法庭官方網站,大法官任命與任期. [2022-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22). 
  4. ^ 立法院議事轉播. 2019.06.24 立法院臨時會. [2023-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05). 
  5. ^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