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太郎
吕太郎(1959年—),台湾宜兰县员山乡人,为资深法官,曾任司法院秘书长,并为法律学者,专长民事诉讼法,现任司法院大法官。
吕太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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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 |
现任 | |
就任日期 2019年10月1日 与谢铭洋、杨惠钦及蔡宗珍同时在任 | |
总统 | 蔡英文 赖清德 |
司法院院长 | 许宗力 谢铭洋(代理) |
中华民国司法院秘书长 | |
任期 2016年11月1日—2019年9月30日 | |
司法院院长 | 许宗力 |
前任 | 林锦芳 |
继任 | 林辉煌 |
个人资料 | |
出生 | 1959年(64—65岁) 中华民国台湾省宜兰县员山乡 |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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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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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农业家庭出身,毕业于宜兰县大湖国小、员山国中、省立宜兰高级中学。1977年考入国立中兴大学法商学院法律学系,1981年毕业为法律学士,应届参加考上司法人员乙种特考推事检察官考试,1984年取得中兴大学法商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入司法官训练所第24期。[1]
1988年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1992年转任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隔年调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法官。1994至1995年兼任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会委员,1996至1997年兼任司法制度研究修正委员会研究委员。1998年起历任司法院人事处副处长及处长。1999至2002年兼任司法院定位推动小组委员,2001年起历任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南投地方法院院长、高等法院民事庭庭长等职。2011年起任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所长,2013年升调法官学院院长,2016年升调司法院秘书长。2019年10月1日就职司法院大法官[1][2][3]。
多年参与司法改革,包含担任法官时,发起法官自治运动,司法事务分配权依法回归法官会议、废除裁判书送阅制度、起草及推动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六项“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之条文。担任人事处长期间,厉行庭长任期制、订定法官迁调办法、修正司法官候补规则、推动法官在职进修新制,担任司法人员研习所所长期间,推动法官学院组织法之制定,担任司法院秘书长期间,则推动大法庭制度、劳动事件法、宪法诉讼法之立法,完成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官法、法院组织法等制定或修正法案。
争议
民国108年6月24日于立法院临时会进行法官法修法协商时[4],对于第四十三条,立委提出法官若因贪污案而遭到判刑确定时,应追回其因案而遭停职期间之俸给(因停职期间没有为实际从事工作,法律仍给予半俸),时任立委柯建铭发言:“在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的文字上,我们的和时代力量的不一样,我们认为我们的文字可能比较完整,然后到最后一项,有关于犯贪污罪停职时间俸给要缴回,请司法院参照各种法律答复。”
时任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发言表示,公务人员俸给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依法停职人员,于停职期间,得发给半数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复职、撤职、休职、免职或辞职时为止。”从当初的立法说明得知,公务人员因违法失职依法停职,于停职期间仍具公务人员身份,在未受刑事判决或惩戒处分前,应为无罪之推定,仍应照顾其基本生活。所以,停职人员于停职期间,发给半数之本俸或年功俸,系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及维持基本生活之考量。
在经过时任立法院院长苏嘉全、立委柯建铭及黄国昌、铨叙部政务次长林文灿等人发言后,吕太郎随后补充说明:“对于法官贪污的痛恨,我不下于任何人,因为绝大多数法官一辈子认真、清廉,却受到一些贪污法官的牵连。但现在不是谈个案,而是要讨论制度上要不要这样订,如果大家认为法官贪污,要把所有的都追缴回来,无须照顾其基本生活,因为他贪污,罪无可赦,我无意见。”
著作
- 《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台北:元照出版,2009年二版)。
- 《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二)》(台北:元照出版,2009年初版)。
- 《民事诉讼法》(台北:元照出版,2016/03/01初版,2018年二版,2021/03/01三版,2022/03/01四版)。
学位论文
- 《共同诉讼之研究》(曹鸿兰教授指导,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1985年)[5]
期刊论文[1]
- 〈共同诉讼之管辖〉,《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1期(1999年4月),页116-119。
- 〈从参加人参加利益之实例分析〉,《台湾法学杂志》第271期(2015年5月),页61-76。
- 〈以违背经验法则作为第三审上诉理由〉,《台湾法学杂志》第261期(2014年12月),页83-92。
- 〈票据原因关系抗辩之举证责任〉,《台湾法学杂志》第247期(2014年5月),页58-73。
- 〈民事诉讼法基础讲座:第三讲:共同诉讼(上)〉,《月旦法学教室》第146期(2014年12月),页36-48。
- 〈民事诉讼法基础讲座:第三讲:共同诉讼(下)〉,《月旦法学教室》第147期(2015年1月),页51-63。
- 〈民事诉讼法基础讲座:第二讲:客观的诉之利益(上)〉,《月旦法学教室》第141期(2014年7月),页45-53。
- 〈民事诉讼法基础讲座:第二讲:客观的诉之利益(下)〉,《月旦法学教室》第142期(2014年8月),页54-63。
- 〈民事诉讼法基础讲座:第一讲:学习民事诉讼的几个入门问题〉,《月旦法学教室》第137期(2014年3月),页49-59。
- 〈公同共有债权或债务人单独诉讼之可能性〉,收录于《物权与民事法新思维─司法院谢前副院长在全七秩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2014年1月),页127-140。
- 〈不得处分事项之合意裁定〉,《台湾法学杂志》第222期(2013年4月15日),页41-53。
- 〈家事事件法若干解释上问题〉,《台湾法学杂志》第221期(2013年4月1日),页62-78。
- 〈当事人恒定原则下之主参加诉讼〉,《司法周刊》第1550期(2011年7月7日),2-3版。
- 〈债务人得否本于已扣押之债权提起给付之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八一二号民事判例〉,《月旦裁判时报》第2期(2010年4月),页68-74。
- 〈离婚事件附带请求扶养费之若干实务问题-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一百零六次研讨纪录〉,《法学丛刊》(2010年4月),第55卷2期,页179-216。
- 〈消极确认之诉与消极事实之举证责任-依特别要件分类说之观点〉,《月旦法学杂志》第179期(2010年4月),页283-292。
- 〈婚姻事件附带请求未成年子女扶养费之性质〉,《月旦法学杂志》第177期(2010年2月),页298-308。
- 〈再审之形式与实质〉,《月旦法学杂志》第175期(2009年12月),页253-263。
- 〈扩张上诉声明〉,《月旦法学杂志》第173期(2009年10月),页288-296。
- 〈确认金钱债权不存在之诉〉,《月旦法学杂志》第171期(2009年8月),页240-248。
- 〈假扣押之释明〉,《月旦法学杂志》第167期(2009年4月),页219-227。
- 〈假扣押抗告之债务人陈述机会〉,《司法周刊》第1430期(2009年3月5日),2版。
- 〈争点整理与协议简化〉,《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41期(2002年12),页64-71。
- 〈因果关系之比例与损害额〉,《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33期(2002年4月),页142-147。
- 〈文书提出命令〉,《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25期(2001年8月),页104-111。
- 〈对证人之发问〉,《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23期(2001年6月),页130-135。
- 〈适时提出主义〉,《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19期(2001年2月),页98-103。
- 〈将来给付之诉〉,《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17期(2000年12月),页135-140。
- 〈法律关系之阐明〉,《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15期(2000年10月),页138-144。
- 〈所谓论理法则〉,《司法周刊》第1514期(2000年10月21日),2-3版。
- 〈拟制自认〉,《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13期(2000年8月),页176-180。
- 〈原因事实与基础事实〉,《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11期(2000年6月),页144-149。
- 〈诉讼上行使形成权之效果〉,《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9期(2000年4月),页114-117。
- 〈不动产经界诉讼之性质〉,《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7期(2000年2月),页131-136。
- 〈诉讼能力与诉讼行为效力〉,《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5期(1999年12月),页136-139。
- 〈代偿请求诉讼〉,《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4期(1999年10月),页118-121。
- 〈所谓非法人团体之权利能力〉,《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3期(1999年8月),页180-183。
- 〈参加人之自认〉,《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2期(1999年6月),页111-114。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中華民國總統府官方網站,108年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呂太郎自傳. [2022-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22).
- ^ 憲法法庭官方網站,現任大法官. [2022-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5).
- ^ 憲法法庭官方網站,大法官任命與任期. [2022-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22).
- ^ 立法院议事转播. 2019.06.24 立法院臨時會. [2023-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05).
- ^ 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