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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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制(英語:tetracameralism),指一个議會由四個議院組成的议会制度,與現時常見的一院制與兩院制相比,三院制與四院制等多院制十分罕見。
歷史
中世紀時的斯堪地納維亞議會(Riksdag of the Estates),就有四個議院,分別由靈(教士)、俗(貴族)、國(國人,城市市民)、野(野人,鄉村的農民)四界組成。瑞典國會和芬蘭國會維持四院制的時間最長,四個議院是各自獨立運作的。
瑞典國會維持四院制直到1866年,隨後改為兩院制,并在1970年进一步改为一院制。
法国历史中也曾有过四院制议会。1800年,通过雾月政变上台的拿破仑一世制定“共和八年宪法”,规定立法权分属参政院[原創研究?]、保民院、立法院、元老院四院,但是四院形同虚设,一切都由第一执政,即拿破仑一世说了算[1]。
参考文献
- ^ 傅东辉. 试论拿破仑时代的参政院. 法国研究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大学法国问题研究所). 1985-04-02, 3 (1): 98–104. CN 42-1087/D. ISSN 1002-0888.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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