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院制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3年11月24日) |
四院制(英語:tetracameralism),指一個議會由四個議院組成的議會制度,與現時常見的一院制與兩院制相比,三院制與四院制等多院制十分罕見。
歷史
中世紀時的斯堪地納維亞議會(Riksdag of the Estates),就有四個議院,分別由靈(教士)、俗(貴族)、國(國人,城市市民)、野(野人,鄉村的農民)四界組成。瑞典國會和芬蘭國會維持四院制的時間最長,四個議院是各自獨立運作的。
瑞典國會維持四院制直到1866年,隨後改為兩院制,並在1970年進一步改為一院制。
法國歷史中也曾有過四院制議會。1800年,通過霧月政變上台的拿破崙一世制定「共和八年憲法」,規定立法權分屬參政院[原創研究?]、保民院、立法院、元老院四院,但是四院形同虛設,一切都由第一執政,即拿破崙一世說了算[1]。
參考文獻
- ^ 傅東輝. 试论拿破仑时代的参政院. 法國研究 (湖北省武漢市: 武漢大學法國問題研究所). 1985-04-02, 3 (1): 98–104. CN 42-1087/D. ISSN 1002-0888.
參見
這是一篇關於政府官制演進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