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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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權(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基本人權之一,為確立一項勉强维持生活標準下吃食、穿衣與居住的最低保障權利。
國際人權文書更深層次定義了食物权與居住權。滿足最低生活保障權取決於一定數量的其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財產權、工作權、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權,保護這些基本的生活不被剝奪。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條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條莊嚴宣告了最低生活保障權[1]。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權的最明顯啟發是美國總統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演說中宣言的「免于匮乏的自由」。
参考文献
- ^ Bourquain, Knut. Freshwater access from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a challenge to international water and human rights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8: 137. ISBN 9789004169548.
外部链接
- 国务院: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国经济网 201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