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权
最低生活保障权(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基本人权之一,为确立一项勉强维持生活标准下吃食、穿衣与居住的最低保障权利。
国际人权文书更深层次定义了食物权与居住权。满足最低生活保障权取决于一定数量的其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工作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保护这些基本的生活不被剥夺。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庄严宣告了最低生活保障权[1]。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最明显启发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演说中宣言的“免于匮乏的自由”。
参考文献
- ^ Bourquain, Knut. Freshwater access from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a challenge to international water and human rights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8: 137. ISBN 9789004169548.
外部链接
- 国务院: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国经济网 201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