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同志
民族同志(德語:Volksgenosse,缩写Vg.或Vgn.)是一个德语词汇,最早可追溯至1798年用作国民的代称。纳粹时期逐渐演变为指代具备同一德国血统的社会成员,属于民族共同体的一份子。[1]
历史
1920年代,纳粹党的《二十五点纲领》第四条为“只有德意志同胞,才能取得德意志公民的资格;凡属德意志民族血统,不管其职业如何,方能为德意志国民。”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中提到了“民族-种族同志”(Volks- und Rassegenossen)的概念。
1933年纳粹党夺权后,民族同志一词被广泛使用。种族是判定是否为“民族同志”的首要条件,残疾人和反社会的人也不被视作民族同志。
1945年二战结束后,该词逐渐不被人所使用。
参考资料
- ^ Cornelia Schmitz-Berning: Vokabular des Nationalsozialismus. 2. durchges. u. überarb. Aufl., Berlin 2007, ISBN 978-3-11-019549-1, S. 660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