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同志

民族同志(德語:Volksgenosse,縮寫Vg.或Vgn.)是一個德語詞彙,最早可追溯至1798年用作國民的代稱。納粹時期逐漸演變為指代具備同一德國血統的社會成員,屬於民族共同體的一份子。[1]

歷史

1920年代,納粹黨的《二十五點綱領》第四條為「只有德意志同胞,才能取得德意志公民的資格;凡屬德意志民族血統,不管其職業如何,方能為德意志國民。」希特拉在《我的奮鬥》中提到了「民族-種族同志」(Volks- und Rassegenossen)的概念。

1933年納粹黨奪權後,民族同志一詞被廣泛使用。種族是判定是否為「民族同志」的首要條件,殘疾人和反社會的人也不被視作民族同志。

1945年二戰結束後,該詞逐漸不被人所使用。

參考資料

  1. ^ Cornelia Schmitz-Berning: Vokabular des Nationalsozialismus. 2. durchges. u. überarb. Aufl., Berlin 2007, ISBN 978-3-11-019549-1, S. 660 f.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