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分省
分省过程
1644年,清军入关之后,攻占南直隶后,改为“江南省”,辖区大体为今安徽、江苏和上海的两省一市范围。最初,清廷设一位江南布政使司(驻江宁府),以及三巡抚(江宁巡抚、凤庐巡抚和操江巡抚)。根据康熙年间的《大清会典》,布政使为一省之长。因此江南布政使的到任,可以认为江南省成立。[1]
顺治十八年(1661年),江南布政使分为左、右两位,分驻江宁府、苏州府。右布政使辖宁、镇、苏、松、常,左布政使辖余下地方。然这两位布政使仍冠以“江南”头衔,所以不可能认为江南分省。
康熙五年(1666年)五月,裁鳳廬巡撫,所属庐州、凤阳二府,滁、和两个州归并安徽巡抚管理;淮安府、扬州府二府及徐州隶属江南右布政使司。此时左、右两布政使辖境已经和现在安徽、江苏两省十分接近。康熙六年,左、右布政使分别改为安徽布政使、江苏布政使(这是“安徽”、“江苏”这两个省名出现之始),依然分驻江宁府、苏州府,但江宁府本身属于江苏布政使辖境。但康熙朝大清会典仍然记载全国为十四行省,所以这里的两个布政使辖境还只是两省的雏形罢了。另外,康熙二十九年,分定江南、浙江洋汛,嵊泗地域划归江南省江苏布政使司的崇明县。[2]
乾隆十三年,乾隆皇帝正式开始修订新大清会典,王安国提出原大清会典名不副实,遂开始修编新会典,乾隆二十九年,新《清会典》修成,从法律层面确定了顺治末、康熙初江南等三省分省的结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