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国(1919年11月—1993年6月6日),男,河北元氏万年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人物,曾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大校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后受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牵连而被判刑。[1][2]

生平

1932年参加组织了“反帝大同盟元氏分盟”;在保定读书期间受到了共产党的影响,向往革命。1933年参加了共产主义青年团。毕业于元氏师范学校,高中文化。1938年4月到中共元氏县委机关工作,历任八路军元氏县独立营指导员、游击大队主任。1938年6月,王维国加入中国共产党。1940年3月调八路军第一二九师政工队学员。1940年9月起,历任八路军第一二九师新编第11旅教导队指导员、营教导员。1941年11月起,历任山西昔东独立营副政委、第50团副政委兼团长。

1946年2月,任太行军分区第34团政委(其间,1946年10月到1947年8月在晋冀鲁豫中央局党校学习)。1947年8月起,历任中原野战军第九纵队第25旅第73团团长、政委,豫西军区警卫1团政委,警卫2旅4团政委,河南军区警卫1团政委。1950年12月,任河南军区政治部青年部部长。[1][2]1952年7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陆战第1师政治部副主任、主任。1954年6月起,历任空军航空兵第19师副政委、政委。1960年6月,晋升为大校军衔。1961年2月,免职等待分配。1962年2月起任空四军政治部副主任。1963年2月任空四军政治部主任。1965年任空五军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1967年3月5日任空四军第二政委、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1968年1月兼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临时常委、书记。1969年3月任空四军第一政委。当选中共第九届中央候补委员。1970年3月兼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71年1月兼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1][2]

1971年3月31日晚至4月1日,林立果根据《五七一工程纪要》中在“准备阶段”成立“指挥班子”的“实施要点”,召集该《纪要》中确定的指挥班子成员陈励耘南京军区空军政委江腾蛟、空四军政委王维国、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员周建平,在上海市岳阳路原上海市少年科技站的市委警卫处招待所秘密开会。后来中共将此次会议称为“上海会议”,林立果则称之为“三国四方会议”。陈励耘、王维国、周建平直到1971年9月被隔离审查,一直不知道《五七一工程纪要》的存在,也不知道林立果有谋害毛泽东的计划。[3]

1971年9月九一三事件发生后,1971年9月20日,王维国接到徐景贤打来的电话,说王洪文请他到锦江饭店去“看文件”,南京军区司令许世友奉毛泽东和周恩来之命,在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王洪文的配合下,由南京军区副司令肖永银率部在上海锦江饭店秘密逮捕王维国。9月20日王维国很快被隔离审查,他被怀疑在1971年犯有与林彪反革命集团在《五七一工程纪要》中谋害毛泽东的罪行。1978年4月,王维国被中国共产党开除党籍。1982年2月,王维国被开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1982年,王维国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以“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参与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年王维国提起上诉,二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1985年,王维国刑满释放,被安置在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1][2]

1993年,王维国病逝,享年74岁。[1][2]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王洪文设计逮捕“林彪集团骨干”王维国. 老年日报. [2009-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7). 
  2. ^ 2.0 2.1 2.2 2.3 2.4 王洪文设计逮捕王维国. 黑龙江新闻网. [2009-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7). 
  3. ^ 许寅. 未被起诉的人:访原空五军政委陈励耘. 共识网. 2013-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