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順位

在任者空缺时的继任顺序

繼承順位國家元首或某特定頭銜的繼承者之間的先後順序。在過去繼承順序的制定可能由君主本人或當權者決定,現今則多由法律訂定之。

君主制繼承

長子繼承制

在使用長子繼承制君主制國家,君主的長子享有優先繼承權。依據女性的繼承權擁有與否可分為「長男繼承制」、「男性優先長子繼承制」與「長子女繼承制」。

幼子繼承制

近親繼承制

近親繼承制英语Proximity of blood指血緣關係上與君主愈近者擁有優先繼承權。在系譜學上,君主的子女較其孫輩更接近君主本人,因此擁有較前的繼承順位。

兄終弟及制

其他

共和制國家,元首多由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若元首因故去世或遭到免職,一般依各國法律條文指定繼承人繼任。舉例:依據1947年通過的總統繼承法案英语Presidential Succession Act[1],美國總統辭職、因故去世或遭到免職時,前三順位繼承人分別為:副總統、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

參考

  1. ^ Title 3—The President: Chapter 1—Presidential Elections and Vacancies (PDF).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 6. 2017 [January 18, 201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