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弃沉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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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弃沉船法》(Abandoned Shipwrecks Act)是1988年通过的一项美国法律,旨在通过将沉船遗骸所有权转移给其所在水域的国家,来保护历史沉船不被寻宝者打捞[1]。
全名 | An Act to establish the title of States in certain abandoned shipwreck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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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写(通俗) | ASA |
俗称 | 1987年被弃沉船法 |
立法机构 | 第第100届屆美国国会 |
生效日期 | 1988年4月28日 |
引用文献 | |
公法 | 100-298 |
法律汇编 | 102 Stat. 432 |
法典编纂 | |
修订法编 | 43 U.S.C.: Public Lands |
创建章节 | 43 U.S.C. ch. 39 § 2101 |
立法歷程 | |
背景
《被弃沉船法》(Pub. L. 100-298; 43 U.S.C. §§ 2101–2106),也被称为《1987年被弃沉船法》。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寻宝者在五大湖和其他水域,打捞了3000多艘历史沉船,造成了严重而不可挽回破坏。如“阿托查”号(Nuestra Señora de Atocha),一艘弗罗里达海岸附近的具有重大历史和文化意义的沉船,由于佛罗里达州缺乏适当的法律而无法阻止打捞。这一背景促使了联邦政府开始处理这一问题。 [2]1988年4月29日,里根总统签署了这项法案(Abandoned Shipwrecks Act of 1987, Pub. L. 100-298, 102 Stat. 432)。
内容
该法律共分为6条,包括调查发现、定义、进入权、指导方针的准备、所有权和与其他法的关系。[3]
例外
法律不适用于军事残骸,这些残骸由他们所制造的国家所拥有。也不适用于原住民土地上的残骸。
争议
由于措辞含糊不清,这一法律受到了抨击[5]。各混州声称所有埋在其水域的沉船都已被遗弃,因此在其管辖之下。而有些人认为,只有10%最具历史意义的沉船属于州。这就导致了许多沉船所有权和打捞权的案件。打捞人认为,各州需要向公众证明哪些残骸是具有历史性的,并受到该法的保护;而各州认为打捞人如果要打捞任何部件、沉积物、文物等,需要提供沉船的所有权证明。[2]
参考资料
- ^ 周赟主编.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上半年卷 总第二十五辑.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5.04: 82. ISBN 978-7-5615-5419-7.
- ^ 2.0 2.1 Great Lakes Shipwreck Law. www.baillod.com. [2018-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15).
- ^ 被弃沉船法-世界环境资源法中文数据库. 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 [2018-01-06].
- ^ NPS Archeology Program: Abandoned Shipwreck Act Guidelines. www.nps.gov. [2018-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7).
- ^ 《文物保护法研究专辑》编辑部著. 文化保护法研究专辑 2. 北京:文物出版社. 2014.12: 181. ISBN 978-7-5010-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