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棄沉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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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棄沉船法》(Abandoned Shipwrecks Act)是1988年通過的一項美國法律,旨在通過將沉船遺骸所有權轉移給其所在水域的國家,來保護歷史沉船不被尋寶者打撈[1]。
全名 | An Act to establish the title of States in certain abandoned shipwreck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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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通俗) | ASA |
俗稱 | 1987年被棄沉船法 |
立法機構 | 第第100屆屆美國國會 |
生效日期 | 1988年4月28日 |
引用文獻 | |
公法 | 100-298 |
法律匯編 | 102 Stat. 432 |
法典編纂 | |
修訂法編 | 43 U.S.C.: Public Lands |
創建章節 | 43 U.S.C. ch. 39 § 2101 |
立法歷程 | |
背景
《被棄沉船法》(Pub. L. 100-298; 43 U.S.C. §§ 2101–2106),也被稱為《1987年被棄沉船法》。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尋寶者在五大湖和其他水域,打撈了3000多艘歷史沉船,造成了嚴重而不可挽回破壞。如「阿托查」號(Nuestra Señora de Atocha),一艘弗羅里達海岸附近的具有重大歷史和文化意義的沉船,由於佛羅里達州缺乏適當的法律而無法阻止打撈。這一背景促使了聯邦政府開始處理這一問題。 [2]1988年4月29日,里根總統簽署了這項法案(Abandoned Shipwrecks Act of 1987, Pub. L. 100-298, 102 Stat. 432)。
內容
該法律共分為6條,包括調查發現、定義、進入權、指導方針的準備、所有權和與其他法的關係。[3]
例外
法律不適用於軍事殘骸,這些殘骸由他們所製造的國家所擁有。也不適用於原住民土地上的殘骸。
爭議
由於措辭含糊不清,這一法律受到了抨擊[5]。各混州聲稱所有埋在其水域的沉船都已被遺棄,因此在其管轄之下。而有些人認為,只有10%最具歷史意義的沉船屬於州。這就導致了許多沉船所有權和打撈權的案件。打撈人認為,各州需要向公眾證明哪些殘骸是具有歷史性的,並受到該法的保護;而各州認為打撈人如果要打撈任何部件、沉積物、文物等,需要提供沉船的所有權證明。[2]
參考資料
- ^ 周贇主編.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上半年卷 总第二十五辑. 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2015.04: 82. ISBN 978-7-5615-5419-7.
- ^ 2.0 2.1 Great Lakes Shipwreck Law. www.baillod.com. [2018-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5).
- ^ 被弃沉船法-世界环境资源法中文数据库. 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 [2018-01-06].
- ^ NPS Archeology Program: Abandoned Shipwreck Act Guidelines. www.nps.gov. [2018-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17).
- ^ 《文物保護法研究專輯》編輯部著. 文化保护法研究专辑 2. 北京:文物出版社. 2014.12: 181. ISBN 978-7-5010-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