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是2022年(中華民國111年)間由中華民國憲法法庭審理的違憲審查案件。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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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聲請人因審理原住民身分事件,認應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違憲,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法規範違憲。 |
聲請日期 | 2020年4月28日 |
言詞辯論日期 | 2022年6月28日 |
判決日期 | 2022年10月28日 |
關係人 | |
聲請人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
審判長 | 許宗力 |
參與大法官 | 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
主筆大法官 | 黃虹霞 |
相關法條 | |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 | |
意見書 | |
協同意見書 | 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張瓊文加入) |
本案的背景是,屬於臺灣平埔族群的西拉雅族族人萬淑娟等(Uma Talavan),欲依中華民國《原住民身分法》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身分,被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不符該法第2條對「平地原住民」登記期限規定為由不允許。萬淑娟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原住民族委員會。審理過程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認為本案應該適用的《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登記期限規定有違反憲法的疑義,向司法院申請解釋憲法。
案件於2022年6月28日進行言詞辯論,2022年10月28日宣判。憲法法庭認為,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並不限於「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具有「民族文化特徵」、「族群認同」及「客觀歷史紀錄」三項判準的其他臺灣南島語族,也屬於「原住民族」。憲法法庭亦認定《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對原住民的定義違反憲法,並要求相關機關於3年內完成修法或另訂新法,否則符合上述標準的民族,可以依其意願,向政府申請認定為原住民族。
判決由大法官黃虹霞主筆,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張瓊文加入)提出協同意見書。15位大法官對於主文罕見地一致同意,至於判決理由,部分大法官如黃昭元未完全認同。
案件背景
改制為臺南市之前,原臺灣省臺南縣政府2009年開放西拉雅族人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指出,法定原住民僅限臺灣省政府在1950-1960年代間登記者,否則不可以依照《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申請登記為原住民族。萬淑娟(Uma Talavan)等西拉雅族人不服,起訴原住民族委員會,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北高行更一審認為,應該適用的《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尤其後段)規定原住民族限於特定時間內登記者,才可取得原住民族身分,可能違反憲法對平等權保障的意旨,於是向司法院申請解釋憲法。[1][2]《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續由憲法法庭審理。
判決內容
該案判決主文分為三項,分別是:[3]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的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除了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只要(1)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仍存續,(2)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3)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的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都可以依照各民族的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該民族所屬成員,可以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對原住民的定義,僅限於「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不包含符合上述要件的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導致這些原住民(族)的身分沒受到中華民國法律的保障。在此範圍內,違反了該國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
- 相關機關應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照判決的意思,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上述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他們的認定要件、所屬成員的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給予明文規範。如果在3年內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只要是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經註記為「熟」或「平」,釋明其所屬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依然存續,且其所屬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的,在修法或立法完成前,都可以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依該判決意思認定其民族別。
判決理由
判決理由認為,北高行法官聲請釋憲,主要認為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憲法法庭則是認為,該案爭點在於:憲法上所謂的「原住民(族)」應該如何解釋。[4]
對此,憲法法庭認為,由憲法文義及修憲意旨觀察,憲法沒有特別將所欲保護之「原住民族」,限定在《原住民身分法》所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族群範圍。由臺灣歷史脈絡觀察,除日治時期所稱「高山(砂)族」外,尚有其他南島語系民族(平埔族)存在。[5]
至於如何認定其他南島語系民族,憲法法庭認為,日治時期戶口調查詳盡,就當時戶口調查簿的註記,可作為客觀證明。然而,憲法增修條文特別要保障原住民及原住民族集體身分認同,且其內涵主要就是文化認同,故保障範圍應限縮於文化特徵存續、成員仍有族群認同的民族。[6]
大法官意見
憲法法庭由15位大法官組成。本案中,所有大法官罕見地一致同意主文判決立場。[7]判決由大法官黃虹霞主筆,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張瓊文加入)五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8]
對於判決相關規定違憲的理由論述,大法官黃昭元持不同看法。他認為:本案聲請釋憲的法官主張《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有關平地原住民身分認定有登記期限部分,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等規定,判決卻是認為第2條欠缺對其他原住民族身分的保障。也就是,本案「聲請法院表面獲得違憲宣告,但提出的違憲理由其實並不成立」,是違憲審查史上的特例。[2]
判決影響
肯認平埔族群可以被認定為原住民族
憲法法庭判決中,指出一個民族是否屬於臺灣原住民族,有「民族文化特徵」、「族群認同」及「客觀歷史紀錄」三項認定標準。[1]由於《原住民身分法》中,已明文肯認高山族(又分為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原住民族身分,本案主要意義是平埔族群可以依此標準申請認定為原住民族。[9]
不過,對於取得原住民(族)身分後,參政權的保障與其他福利、優惠措施,憲法法庭則未予置喙。由於當時中華民國法規範中,對原住民(族)的優惠達一百餘種,憲法法庭交由行政、立法機關自行依照民主程序修法,完善配套。[9]
對關係人的影響
對西拉雅族人的影響
判決並未明文支持西拉雅族主張自身為平地原住民族一事,也沒有直接認定他們是原住民族。[1]亦即,西拉雅族並不因此判決,而當然享有憲法增修條文保障的參政權(立法院平地原住民席次)。[9]
促使相關機關修法或立法
憲法法庭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須以《原住民身分法》修法或另定特別法方式,妥善處理對原住民族認定的問題。中華民國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將從速徵集各界意見,依照憲法法庭的意思處理。[1]
參見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1.3 林長順; 楊淑閔. 原民法部分違憲 南島語系3條件可申請為原住民族. 中央通訊社.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7).
- ^ 2.0 2.1 王宏舜; 葉冠妤; 吳淑玲. 西拉雅案 南島語族可登記原民. 聯合報. 2022-10-29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2).
- ^ 憲法法庭 2022,主文部分
- ^ 憲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2段
- ^ 憲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3-31段
- ^ 憲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0、32-37段
- ^ 林偉信; 郭吉銓. 原住民族爭權益 15位大法官罕見一致同意判決違憲. 中時新聞網.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8) (中文(臺灣)).
- ^ 憲法法庭 2022,主筆大法官記載部分、意見書部分
- ^ 9.0 9.1 9.2 嚴文廷; 張子午. 大法官宣告《原住民身分法》違憲後,西拉雅族人「甘願做蕃」的未竟之路. 報導者.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參考文獻
-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憲法法庭.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