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飲酒禮

鄉飲酒禮,是中國流傳久遠的教化活動。

鄉飲酒禮最早可追溯至西周,鄉州鄰里之間定期的聚會宴飲,以敬老為中心,《禮記·鄉飲酒義》載:“鄉飲酒之禮,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聽政役,所以明尊長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養老也,民之尊長養老,而後乃能入孝悌。……教之鄉飲酒之禮,而孝弟之行立矣。”上古史專家楊寬認為“起源於氏族聚落的會食制度”。[1]禮記·射義》上說“孔子射於矍相之圃,蓋觀者如堵墻”,即是鄉飲酒禮的預演。

鄉飲酒禮在西漢仍有實行,[2]東汉以后則逐漸衰落。西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十月,皇帝亲临辟雍,亲自主持鄉飲酒禮,但始終未成定制。

唐隆元年(710年)七月十九日,唐睿宗下詔各州要遵行實施鄉飲酒禮。《唐會要》卷二十六《鄉飲酒》條載:“鄉飲酒禮之廢,為日已久,宜令諸州每年遵行鄉飲酒禮。”鄉飲酒禮自宋朝以來,仍有延續,以尚贤为主的鹿鸣宴被礼制化。北宋末年,宋徽宗將鹿鸣宴正名为鄉飲酒禮。南宋绍兴七年(1137年),明州郡太守仇悆在当地学校中推行乡饮酒礼。绍兴十三年(1143年),林保上奏请求制订乡饮酒礼仪制,朝廷“颁乡饮酒仪于郡国”。绍兴十七年(1147),朝廷下诏,州县每三年举行一次乡饮酒礼。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由於反應不佳,“士人不以为便”,又下诏“罢乡饮酒举士法”。對此,朱熹曾於庆元年間試圖改革鄉飲酒禮。

元朝蒙古人入主中原,對漢族礼仪並未加以推广。但明清時仍保有此禮。與前代的鄉飲酒禮相比,明代為了突出教化的功能,禮儀刪除演奏樂曲,增加了讀律令環節。洪武五年,朱元璋规定全国各地学校都要举行鄉飲酒禮,每年春正月、冬十月舉行,學校由學官帶領,民間每百戶由里長或糧長主之。[3]洪武六年十月蘇州知府魏觀在郡学举行鄉飲酒禮,名動一時;其中列坐者,八十岁以上有13人,七十岁以上有62人,六十岁以上有47人,五十歲以下達百餘人。洪武十六年還頒行了《鄉飲酒禮圖式》,对里社的主、宾、僎、介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還規定过犯之人必须赴飲,對其人格自尊進行羞辱,以達到惩戒的目的,儀式由司正、贊禮、贊引、讀律等負責。[4]清初又重新倡導,舉行鄉飲酒禮。[5]乾隆時對鄉飲酒禮進行修訂,從而使鄉飲儀軌更加完備。《大清律例》還為鄉飲酒設立「擬罪條例」。民國以後,此禮永久廢止。

相關條目

注釋

  1. ^ 楊寬:《西周史》
  2. ^ 淵鑑類函.禮儀.鄉飲酒》載:“漢永平二年,郡縣行鄉飲酒於學校,祀先聖先師周公、孔子、牲以犬。”
  3. ^ 《明實錄》載:“上以海内晏安,思化民俗以复于古,乃诏有司举行乡饮。于是礼部奏,取《仪礼》及唐、宋之制,又采《周官》属民读法之旨,参定其仪。”。
  4. ^ 《明史》卷56〈禮志十‧嘉禮四〉載:“洪武五年詔禮部奏定鄉飲禮儀,命有司與學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於學校,民間里社亦行之。十六年詔頒鄉飲酒禮圖式於天下,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於儒學行之。”
  5. ^ 《清史稿.禮志八》載:“雍正初元,諭:鄉飲酒禮所以敬老尊是非曲直,厥制甚古,順天府行禮日,禮部長官監視以為常。”

參考書目

  • 高明士:〈論隋唐學禮中的鄉飲酒禮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王關仕:〈談鄉飲酒禮〉,《孔孟月刊》,第21卷9期,1983年5月。
  • 邱仲麟:〈敬老適所以賤老──明代鄉飲酒禮的變遷及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6.1 (2005):1-79。
  • 赵永翔:《清代乡饮酒礼的社会轨迹》,《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2年第 2期。

外部連結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鄉飲酒禮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圖書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