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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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是一个于1949年9月27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这个文件规定:新中国政權,即当时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都(首都)、纪年、国歌和国旗的事宜。
文件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京,恢复了北京自金中都以来的国都地位。
在中华民国使用以公元1912年为元年的中华民国纪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改用公元纪年。
《义勇军进行曲》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就成为該国的国歌(虽然当初属于一种临时国歌)。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曾经修改了国歌歌词,但是于1982年恢复为原来的歌词。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改,将《义勇军进行曲》作成正式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自开国那天起,就是“五星红旗”。《决议》对国旗作出的解释是:它“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参见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中国人大网. [2020-0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