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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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是一個於1949年9月27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文件。這個文件規定:新中國政權,即當時即將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國都(首都)、紀年、國歌和國旗的事宜。
文件記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為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今年為一九四九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紅地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定於北京,恢復了北京自金中都以來的國都地位。
在中華民國使用以公元1912年為元年的中華民國紀年。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改用公元紀年。
《義勇軍進行曲》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就成為該國的國歌(雖然當初屬於一種臨時國歌)。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曾經修改了國歌歌詞,但是於1982年恢復為原來的歌詞。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以憲法修改,將《義勇軍進行曲》作成正式國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自開國那天起,就是「五星紅旗」。《決議》對國旗作出的解釋是:它「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參見
外部連結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中國人大網. [2020-0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