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張博崴山難
Reke在话题“一些整理”中的最新留言:4年前
礙於此條目性質
因為某些人提出一審國賠所以才需要列入首段,結果一直回退的用意是什麼想要掩蓋真相嗎?在怕什麼呢--Cjackh(留言) 2018年1月5日 (五) 21:03 (UTC)
编辑请求
请求已拒绝
我希望把 【張博崴山難是2011年一起發生在台灣的山難國賠爭議事件,失事者為就讀於中山醫學大學應外系四年級學生張博崴。2017年,二審法院判定國家不應對人民登山零風險負責,且張博崴貿然下切,南投縣消防局無怠忽職守,山難起因和搜救無因果關係,故免賠。[1]】 換成 【張博崴山難是2011年一起發生在台灣的山難事件,失事者為就讀於中山醫學大學應外系四年級學生張博崴。】 因為 山難條目本身應為論述山難事件,若要論述國賠事件請另開新條目,而非像寫小說似的一直增加斷章取義的內容。 --Rluibn(留言) 2018年3月6日 (二) 02:17 (UTC)
条目本身大篇幅叙述赔偿及相关争议,因此序言章节需要进行介绍。提出请求者所说的问题,我认为可以考虑将条目改名为xxx事件的类型。--Tiger(留言) 2018年3月6日 (二) 07:11 (UTC)
- 赞同楼上的观点。条目没有长到需要分拆,应该移动条目至更合适的用户名,而不是如此ep请求,删去事件的后续内容。--Antigng(留言) 2018年3月25日 (日) 16:06 (UTC)
- 條目未被保護,直接修改即可,關閉。--123.192.218.244(留言) 2018年4月4日 (三) 12:43 (UTC)
- 一被某人修改馬上就保護,看來維基也跟九頭蛇差不多
編輯請求
请求已处理--Suaveness(對話.貢獻) 2018年4月23日 (一) 10:52 (UTC)
我希望把
“ | 張博崴山難是2011年一起發生在台灣的山難國賠爭議事件,失事者為就讀於中山醫學大學應外系四年級學生張博崴。2017年,二審法院判定國家不應對人民登山零風險負責,且張博崴貿然下切,南投縣消防局無怠忽職守,山難起因和搜救無因果關係,故免賠。 | ” |
換成
“ | 張博崴山難是2011年一起發生在台灣的山難國賠爭議事件,失事者為就讀於中山醫學大學應外系四年級學生張博崴。2015年一審法院判定,南投縣消防局違背應受期待的注意義務,終致張博崴死亡,符合「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國賠要件,判賠償喪葬費六十七萬元,精神慰撫金兩百萬元;消防署等其餘公務單位被認定無過失免賠。2017年,二審法院判定國家不應對人民登山零風險負責,且張博崴貿然下切,南投縣消防局無怠忽職守,山難起因和搜救無因果關係,故免賠。 | ” |
因為既然有人執意要在標題加上判決,就連同一審一起加上去
--Rluibn(留言) 2018年4月10日 (二) 12:21 (UTC)
- 請求已提出近兩周,未見其他使用者發表意見。檢視內容後認為雖為條目導言,須盡簡潔,但事件過程仍應些許提及,而非僅有最終結果。依上所述,此請求應無拒絕理由,將以所示之內容進行修改。--Suaveness(對話.貢獻) 2018年4月23日 (一) 10:52 (UTC)
一些整理
做為條目的創建人,沒想到後來被改成亂七八糟的樣子。我先處理幾件事情:
- 條目名是山難,所以定義的部分改為山難事件。後續國賠爭議什麼的寫在第二句做為帶出的討論。
- 摘要段落清掉一些太細節的描述,例如判賠理由或免賠理由,留待段落中再說明。
- 章節架構做了一些調整。
- 張家辦的論壇那些沒必要條列出來,先刪除,之後研究有沒有比較概括式的寫法。
爭議段落可能近期做處理,光是用網友說實無代表性,而且目前的寫法也太細碎。--Reke(留言) 2020年6月17日 (三) 08:1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