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왕예화/中国堕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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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堕胎法
在中国,堕胎在怀孕期间都是合法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可以进行堕胎。[1][2][3][4]通过中国的计划生育计划、公立医院、私立医院和全国各地的诊所[4],大多数妇女都可以堕胎。20世纪50年代,中国是最早将堕胎合法化并使堕胎变得容易的发展中国家之一[4][5]。1949年中国共产党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周期性地从更严格的堕胎政策转变为更自由的堕胎政策倒退。堕胎规定可能因省的规定而异。为了遏制性别选择性堕胎,江西和贵州限制怀孕14周后非医学必要的堕胎[6],而在中国大部分地区,14周后选择性堕胎是合法的。尽管性别选择性堕胎在全国范围内都是非法的,但以前很常见,所以中国男女比例失调仍然存在。
过去,中国根据现已失效的独生子女政策[7],由国家政府服务机构为公民提供以及普及的避孕和人工流产服务,是中国控制人口常用方法。2015年,该政策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二胎政策,而2021年又被三胎政策取代[8]。2022年,为了提高中国的出生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减少非医学需要的堕胎,包括扩大孕前保健,婴儿护理服务以及地方政府努力促进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历史
中国的传统价值观认为生命从出生开始[4]。因此,尽管有关堕胎政策的公开辩论有时会引起争议,但很少涉及强烈的“支持生命”或“支持选择”的观点[4]。例如。在毛泽东时代,政府争论通常围绕人口数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各种计划生育功效的分歧[9]。
中国是最早将堕胎合法化并使其易于获得的发展中国家之一[4]。
与20世纪中国国家政策的许多其他领域一样,堕胎和节育政策及做法也因时间和地点而异[9]。
晚清
在清朝末年,堕胎被称为“打胎”(字面意思是打中胎儿)或“落胎”或“坠胎”[9]。这种做法已经被禁止[9]。
民国时期
在中国民国时期,国家效仿清末改革者和西方政府,全面禁止堕胎[9]。直到1935年,国民政府才允许有生命危险的妇女堕胎[9]。中国抗日战争和中国内战时间促使国民政府提倡生育主义,限制节育和堕胎[9]。如果药房或制药公司宣传药物的堕胎特性,可能会受到吊销执照的处罚[9]。1929年,北京和上海地方政府禁止宣传和传播具有堕胎、避孕或壮阳功能的药物,1935年,天津也采取了同样的限制措施[9]。在国民党看来,避孕也是不受欢迎的,理由是它鼓励堕胎和婚外性行为[9]。
最终,在民国时期,反堕胎措施的执行是零星的,而且因地而异[9]。尽管堕胎药和催情药是非法的,但在大城市并不难买到[9]。在整个民国时期,堕胎仍是控制生育的主要方法[9]。在城市地区,允许警察在标准法庭程序之外解决堕胎案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后,中国的堕胎政策不时在更严格的堕胎政策和更宽松的堕胎政策之间转换和逆转[10][11]。
最初,与民国时期的中国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也限制节育和堕胎[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政府认为需要更多的工人来克服中国半殖民地时期的负担和民国时期的战乱[9]。由于生育控制与马尔萨斯有关联,早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这种努力视为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9]。然而,仅仅几年后,中国就开始放松对堕胎、节育和绝育手术的限制[9]。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政府允许在下列情况下堕胎:1)母亲患有先天性疾病,如肺结核或恶性贫血,怀孕会对母亲的生命造成威胁。2)传统中医无法安胎,预计会自然流产。3)母亲已经接受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剖腹产手术[5]。法律规定了对接受或实施非法堕胎者的惩罚措施[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的堕胎政策改革者推广使用“人工流产”一词来指代堕胎手术[9]。这一新术语意在与堕胎(意为丢弃胎儿)一词决裂,后者在民国时期一直是最常用的堕胎术语[9]。在这些改革者看来,“堕胎”与资本主义落下和非法的堕胎手机联系在一起,而“人工流产”则传达了一种科学进步和现代感[9]。
1953年,李德全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了《避孕和人工流产条例》,使在某些条件下获得人工流产服务合法化。城市地区比农村地区有更多机会获得堕胎服务,而农村地区在计划生育方面仍有许多限制[12][13][9]。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于担心中国人口增长难以为继,堕胎法进一步放宽[9]。1954年和1956年,1953年的堕胎法扩大到包括其他原有疾病和残疾,如高血压和癫痫,并允许从事某些职业的妇女符合堕胎条件[5]。已经有四个孩子的妇女在生完最后一个孩子四个月后怀孕,也符合堕胎条件[5]。堕胎法的自由化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速度推进[9]。
20世纪50年代,共产党高级女干部在倡导扩大堕胎和绝育手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们认为,妇女如果生育过多子女,就无法“撑起半边天”,也无法推进革命工作[9]。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期间,著名知识分子也批评了中国的生育政策[9],1957 年,卫生部进一步放宽了堕胎法[14][15][16]。国务院批准大城市的职工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生育会损害健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但这一政策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参差不齐[9]。同年晚些时候,国务院还将健康工人的堕胎和绝育合法化,但其医疗费用必须自付[9]。同样在 1957 年,上海(以及后来的其他城市)对堕胎和绝育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补贴[9]。
尽管如此,堕胎在许多情况下仍然受到限制,1958 年,许多计划生育措施被取消。20 世纪 60 年代初,生殖权利在中国某些地区(如上海)得到恢复。然而,随着 1966 年文化大革命的开始,所有计划生育措施都被终止[17]。
这些限制措施被视为政府强调人口增长重要性的一种方式[5]。学者聂京宝解释说,这些法律在 20 世纪 50 年代末和 60 年代初被放宽,目的是减少因非法堕胎导致的妇女死亡人数和终身伤害,并在与节育措施结合使用时起到控制人口的作用[5]。
20 世纪 70 年代初,青年赤脚医生大量涌现,他们是下乡知识青年,增加了中国农村的堕胎机会[9]。赤脚医生除了为没有医疗基础设施的地方提供医疗服务(包括人工流产)外,还在传播节育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9]。
到 20 世纪 70 年代,堕胎被官方称为实现中国控制人口目标的 "补救措施"[18]。1971 年,堕胎和绝育手术均免费提供,患者还可享受带薪休假[9]。由学者萨拉·梅洛斯·罗德里格斯(Sarah Mellors Rodriguez)进行的实地调查表明,这一举措的推广可能并不均衡,因为她的许多受访者当时并不知道这些政策[9]。
由于中国(和印度)的堕胎合法化,大多数亚洲人都能合法获得堕胎服务[19]。
2021 年,中国共产党支持的官方组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的行政主管机关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国家指导方针,目标是减少非医疗原因的人工流产[20]。该组织建议,各省政府应致力于减少出于 "非医疗目的 "的堕胎数量,转而推广其他避孕和节育方法,并增加社会项目的支出,以改善孕前保健服务和生育后计划生育服务的可及性[21]。然而,也出现了对节育方法的限制,如限制输精管结扎术和避孕药具的使用[22][23]。许多分析家认为,政策的这一变化是由中国出生率下降引起的[24][20]。
2022年8月,国家卫生委员会宣布将采取措施 "减少非医学需要的堕胎",以努力提高该国的出生率[25]。已宣布的支持措施包括改善保险和税收、改善教育和住房,以及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婴儿护理服务和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25]。
统计资料
到 20 世纪 60 年代初,中国的人工流产率仍然相对较低,但在 1958 年和 1962 年分别上升到 5.3% 和 8.4%[9]。一般来说,研究将这些增长归因于同时开展的计划生育运动[9]。
到 1975 年,中国的堕胎率达到 22.3%,几乎是四年前的两倍[9]。这一增长的原因之一是赤脚医生在中国农村提供了更多的人工流产机会[9]。在整个 20 世纪 70 年代和 80 年代初,堕胎率继续稳步上升[9]。到 1988 年,近 17% 的中国妇女接受了人工流产[9]。
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堕胎率通常各不相同[9]:根据学者 Thomas Scharping 的分析,在 20 世纪 80 年代,城市地区的堕胎率普遍高于农村地区,而在 20 世纪 90 年代,农村地区的堕胎率超过了城市地区,原因是以前堕胎率较低的农村地区的堕胎率有所上升[9]。
中国目前是世界上人工流产率最高的国家之一[4]。2015 年,中国每年进行的人工流产约为 1300 万例[26][27]。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称,截至 2018 年,中国每年进行的人工流产超过 900 万例[24]。2020 年,中国的人工流产数量略低于 900 万例[28]。
促进堕胎权利的研究机构古特马赫研究所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估计中国 2015-2019 年的堕胎率为每 1000 名育龄妇女 49 例堕胎,是东亚和东南亚堕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29]。
根据中国当地的研究,大多数选择堕胎的中国妇女从未生育过孩子[4]。
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
更多信息: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 § 中国
在中国,产前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是非法的[18][30]。1986 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禁止产前性别鉴定,除非是在诊断遗传性疾病时[9]。违反禁令的个人或诊所将被处以罚款[9]。这一禁令在 20 世纪 80 年代、90 年代和 21 世纪初多次得到确认[9]。
然而,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尤其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超声波性别鉴定广泛普及之后。20 世纪 80 年代农村土地非集体化后,家庭生产力对农村家庭的收入变得更加重要,因此,在农村土地私有化后,家庭更喜欢儿子来最大限度地增加收入[9]。
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仍然是造成中国男女比率失调的关键因素之一;这种失调不能仅仅用少报女婴出生率或女婴死亡率过高来解释[7][31]。2001 年,每 100 个女孩对应 117 个男孩[7]。中国家庭重男轻女现象的持续存在可以解释这些趋势[30]。
2004 年,贵州颁布禁令,禁止怀孕 14 周后非医学需要的堕胎,以遏制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6]。
2005 年,政府开始实施一项由十项政策组成的行动计划,目的是在 2010 年之前使新生儿的性别比正常化[18]。根据该计划,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和产前性别诊断均被宣布为非法,违反这两项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其他政策包括控制超声波 B 超机的销售,改进医疗和计划生育机构使用的出生、流产和怀孕报告系统[18]。
在江西,规定怀孕超过 14 周的妇女在进行任何手术前必须获得三名医疗专业人员的批准,确定堕胎在医学上是必要的[6][32][33]。江西省官员称该政策旨在防止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32]。
堕胎方法
在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人工流产和节育方法在实践中千差万别,妇女和夫妇将基于西医、传统中医和民间传统的各种技术结合在一起[9]。
在 20 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故意过量服用疟疾药物奎宁是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妇女终止妊娠的常用方法[9]。
学者 Sarah Mellors Rodriguez 于 2019 年进行的药剂师访谈表明,非处方药和 "紧急避孕药 "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草药堕胎药的使用[9]。
在当今中国,通过广泛实施药物流产(可在怀孕早期进行的药流),堕胎作为计划生育工具的重要性显而易见。由于药流的有效率高(国产米非司酮的有效率为 90-97%,国产 RU-485 的有效率为 95%)[34][35],且与手术流产相比创伤更小,中国医生提倡使用药流。至少从 2001 年起,中国就禁止在药店销售米非司酮(RU-486)片剂,但是在有资质的医院和医生的指导下可以合法购买和使用该药物[36]。
另请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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