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简称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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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公布日期 | 2007年8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07年11月1日 |
最新修订 | 2024年6月28日(第1次修订)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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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现状:施行中 |
草案审定
本法原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全文共七章、62条、一万多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自2004年后屡经修改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6月24日召开第22次会议,开始审议该草案。条例将规管四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手法,当中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草案规定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备、及时公布疫情发布,但亦指明若讯息不利于应急工作,可获豁免。草案亦提出,若传媒擅自发布公共卫生、政府对应方案、或报道虚假等,一旦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将被罚款5至10万元,该条例内容引起民间争议。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对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给予支持[1]。
法律内容
本法全文共七章、70条。修订后的法律全文共八章、106条。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参考资料
- ^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中国记协. 2024-07-02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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