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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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1])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最初的起草人是拉法耶特侯爵,受到了美国人杰斐逊的影响。
历史
人权宣言受到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各州权利法案的影响,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私有财产是自然权利,不可剥夺和侵犯[2]:97。
宣言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职务对有才能的人同等开放;但在同等条件下赛跑,参赛者不会同时跑完[2]:97-98。
宣言第一条称,“在法律上,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但也容许社会差别,“只要是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2]:97。
关于人权宣言的思想渊源,学术界仍存在争论,德国学者吉欧·耶林内克认为它抄袭北美的权利法案,而法国学者埃米尔·布特米则认为它的文本是法国原创的,观念则是18世纪精神的体现。不一定由民主选举产生宣言中设想的代表大会,制度也不是要废除国王[2]:98。
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革命权)。1789年典型的自由主义资产阶级和至1848年的自由派并非民主派,而是信仰立宪政体、有公民自由和保障私有的国家,由纳税人和有产者组成政府[2]:98。
但是,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社会环境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的男性”(Homme=“人”=“男性”、Citoyen=“男性市民”)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等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并无公民权。宣言主张“所有公民都有权在制定法律方面进行合作”;“个人亲自参与,或透过自己的代表参与”[2]:98。
这是一份反对贵族特权阶级社会的宣言,不是支持民主或平等社会[2]:97。
参见
早期的权利宣言
- 大宪章(1215年于英格兰)
- 1689年权利法案(1689年于英格兰)
-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76年于美国)
- 美国权利法案(1789年于美国)
-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