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头税poll taxhead tax)是一种向每一个人课相同、定额的税种(有别于所得之百分比)。在19世纪时,此税曾为许多国家的重要税收,但是现在已非如此。历史上有几个著名的人头税例子。

西方人头税

美国部分地区,人头税曾被用来当投票资格;主要目的为排除非裔美国人美洲原住民及非英国后裔白人投票权(但同时又设立祖父条款来保障贫困白人的投票权)。英国冈特的约翰撒切尔夫人也曾分别于14及20世纪征收人头税。

加拿大也曾于1885年通过1885年华人移民法案,向所有进入加拿大的华人征收$50人头税。其用意在阻扰低层华人在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完工后继续向加拿大移民,但加拿大仍欢迎负担得起人头税的华人富商移民。在发觉人头税并不能有效遏止华人移民之后,加拿大政府将税额在1900年和1903年分别加到$100及$500。该税到1923年被更严厉的排华法所取代,至1947年才得以被废除。

2006年6月22日,加拿大政府为百多年前向华裔移民征收人头税正式道歉,预料将会赔偿受害人及遗孀,当时加拿大总理史蒂芬·哈珀特意用粤语(最多加国华人说的语言)宣布“加拿大道歉”。[1]据估计,曾经付过人头税的华人约有8.1万人,至2006年仍在世的只剩下约30人。[2]

中国丁税

古代中国政府历来抽取丁税(即人头税,丁指男丁,壮年男性劳动力),在历次税收改革中被数次并入征税,又数次重新衍生出来。

人头税在清代废止,从此中国人口大爆炸。

伊斯兰吉兹亚

昔日有伊斯兰国家向非穆斯林人民征收称为“吉兹亚”的人头税。

参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