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志律

英國殖民地法官、律政官員

侯志律爵士,QC[?](英语:Sir Gerard Lewis Howe,1899年6月3日—1955年5月25日),英国殖民地法官和律政官员,1946年至1950年担任尼日利亚律政司、1951年至1955年任香港正按察司

侯志律爵士
Sir Gerard Howe
香港正按察司
任期
1951年2月9日—1955年5月25日
前任捷臣爵士
继任何瑾
个人资料
出生1899年6月3日
 英国爱尔兰威克洛郡布瑞
逝世1955年5月25日(1955岁—05—25)(55岁)
 英国伦敦

侯志律毕业于都柏林三一学院,1923年和1924年分别取得爱尔兰自由邦北爱尔兰执业大律师资格,并在两地开展私人执业。1930年,他加入殖民地部,早年曾在肯雅黄金海岸海峡殖民地马来联邦历任驻扎裁判司检察官等职。1941年,他调往尼日利亚出任律政专员(法律政策),1946年升任尼日利亚律政司兼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同年奉委御用大律师,以及于1949年获爵士勋衔。在律政司任内,他协助时任尼日利亚总督约翰·麦克弗森爵士推动宪政改革,除了参与草拟《麦克弗森宪法》,又于1950年1月于伊巴丹主持一场大型的宪制会议,促成新宪法于1951年公布和在翌年正式实施。

1951年侯志律出任香港正按察司,任内参与审理涉及两航事件粤穗慰问团事件等多宗诉讼。此外,随着各级法院的工作日益繁重,他对香港的司法体系作出不少重大变革,当中包括在1953年首度在香港引入两所地方法院,以及在1954年首度于新界大埔屏山分别设立裁判司署,使香港的法院架构更趋成熟。然而,侯志律在任后期身体欠佳,多次展开长期休假,正按察司一职要由高级副按察司顾德和署任。1955年5月,侯志律因病在英国逝世,终年55岁,成为罕有地死于任上的正按察司。

侯志律1927年娶玛嘉烈·马圭尔为妻,她于1930年从都柏林大学学院毕业后加入殖民地部,跟随丈夫前往肯雅任职女医官,后来先后于海峡殖民地、马来联邦和尼日利亚从事医务工作,并于1950年加入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曾任世卫西太平洋地区儿童福利及妇产顾问。爱尔兰国立大学于1951年向她颁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以肯定她的医务工作。

生平

早年生涯

侯志律是拥有英格兰血统的爱尔兰人[1]1899年6月3日生于英国爱尔兰爱尔兰共和国前身)邻近都柏林威克洛郡小镇布瑞[2][3][4]父亲杰勒德·奥古斯塔斯·何奥(Gerard Augustus Howe)来自都柏林,任职事务律师[2][5]母亲尼娜·比斯利(Nina Beasley)来自都柏林郡蒙克斯顿英语Monkstown, County Dublin,是亨利·比斯利(Henry Beasley)的女儿。[2]有三名胞姊妹的侯志律是家中独子,[5]他早年受教于阿马皇家学校[6]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于1916年加入爱尔兰恩尼斯基林燧发枪军团担任士官生,1917年转入皇家爱尔兰来福枪团担任少尉[1][7]大战后期,他于法国参与战事,1918年因杰出表现多次获得传令褒奖[1]大战结束后他于1919年升为中尉[8]1920年他正式退伍,之后获得中校荣衔。[6]

侯志律退伍后返回爱尔兰继续学业,入读都柏林三一学院修读法律[6]毕业后于1923年从都柏林的英皇律师学院取得爱尔兰自由邦执业大律师资格,翌年再取得北爱尔兰执业大律师资格。[1]他此后在两地开展私人执业,直到1930年为止。[1]

殖民地生涯

1930年,侯志律放弃私人执业,选择加入英国殖民地部,起初派往非洲肯雅出任驻扎裁判司,任内曾在蒙巴萨审理不少涉及市政物业估价的上诉案件。[1]1934年,他调往黄金海岸加纳前身)担任检察官,是当地仅有三名检察官之一。[1]数年后,他于1937年从非洲调往亚洲,在海峡殖民地担任检察官,[9]任内曾于新加坡署任律政专员(法律政策)和地方法院民事法官等职;[10][11]及后他于1940年调往马来联邦吉隆坡出任第一裁判司,主持审理大小案件。[11]

1941年7月,侯志律调返非洲升任尼日利亚律政专员(法律政策),专责草拟法律条文的工作。[6][11]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他于1946年奉委尼日利亚律政司[6]同时兼任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12]任内于1946年12月取得御用大律师名衔,[13]1949年6月更获英廷册封为下级勋位爵士[14]在律政司任内,时任尼日利亚总督约翰·麦克弗森爵士(Sir John Macpherson)正着手推动宪政改革,并主持草拟《麦克弗森宪法》,期间侯志律参与宪法的草拟和广泛的咨询工作,当中包括在1950年1月于伊巴丹主持一场大型的宪制会议,听取各地代表的意见。[15]

连串的咨询工作促成《麦克弗森宪法》于1951年公布和在翌年正式实施。[16][17]宪法是尼日利亚历来第三份宪法,重点包括分别以部长会议众议院取代原有的行政局和立法局,以及在尼日利亚北部西部东部各自原有的立法议会以外各增设一个行政局[18]除了新设的部长会议和三个地方行政局均以非官守议席占多数,众议院和三个地方立法议会更是首度实现以选举产生大多数议席。[16]其中,众议院149席当中有136席是由间选产生的代表议席,其中一半即68席代表北部,西部和东部则各有34席;[19]而三个地方立法议会的大部分议席也由直选和间选混合选出。[16]尽管新宪法明显加重了民主成分,但却被指无法公平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加上改革层面有限,宪法不为普遍尼日利亚民众支持,最终《麦克弗森宪法》在1954年由新一份宪法取代。[17]

香港正按察司

两航事件

侯志律未及见证《麦克弗森宪法》颁布,便于1951年2月正式获任命接替捷臣爵士(Sir Leslie Gibson)出任正按察司,并于3月抵达香港履新,任内参与审理的重大案件包括扰攘多时的两航事件[3][20]两航事件源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大陆主权易帜后,中华民国政府于当年12月把旗下中国航空公司(简称中航)和中央航空运输公司(简称央航)数十架滞留香港启德机场飞机售予美国“飞虎将军”陈纳德少将牵头的民航空运公司(简称民航),使这些飞机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民航的争夺对象。[21]

 
昔日的香港最高法院大楼目前用作香港终审法院

早在侯志律上任前,民航已入禀香港最高法院,要求为央航40架和中航31架滞留香港的飞机委任接管人。[21][22]然而,时任正按察司捷臣在1950年2月23日宣判时指出两航飞机属于公共财产,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具绝对的拥有权,并可享有主权豁免,故驳回民航申请,同时把滞港飞机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23]捷臣在判词中还认为,民航如要再就飞机的拥有权提出诉讼,便应该向中国而非香港的法院提出。[23]

捷臣的判决在美国引起极大回响,[23][24]美国政府施压下,英国政府在1950年5月透过枢密院发出一道枢密令,说明事件虽然涉及主权国家,但香港的法院有权处理,并指令司法程序未完成前,这些飞机都不能离开香港。[25]在这个背景下,民航在同月19日再次入禀香港最高法院,首先要求取得40架央航飞机的拥有权。[26]该案延至1951年3月27日和28日一连两天由侯志律主审,其后侯志律于5月21日宣判民航败诉,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已自动从中华民国政府继承央航资产,中华民国政府在当年12月与民航订立的交易旨在阻止中共夺得飞机,但事实上并没有效力。[21]民航不服判决后提出上诉,由副按察司顾德和(Trevor Gould,后为爵士)和史告劳(A. D. Scholes)两人主持最高法院合议庭于1951年8月21日和22日听取上诉理据,但合议庭在同年12月28日维持侯志律的判决,对上诉予以驳回。[27]

此后,民航再把案件上告至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却意外地于1952年7月28日获判上诉得值。[28]枢密院在判词中指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早在1949年10月成立,但迟至1950年1月才获英政府承认,因此中华民国政府与民航在1949年12月的交易有效。[29]枢密院还指出,英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虽然具有追溯力,但这种追溯力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0年1月以前作为事实(de facto)政权的合法行为,而非规管中华民国在1950年1月以前作为合法(de jure)政权的行为。[29][30]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49年11月支持两航员工采取行动试图控制滞港飞机时,香港政府已在同月较早时颁令,规定任何人未先征得香港总督同意,不得代表任何外国势力行事,故此枢密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方的单方面行动不具法律效力。[29][31]

枢密院的终极裁决把央航40架飞机判给民航后,余下涉及中航31架飞机的诉讼由侯志律于香港最高法院审理。[32]受枢密院的判决影响,侯志律在1952年10月8日宣判把中航的滞港飞机都判给民航,意味民航一方最终全面取得两航71架滞港飞机。[32]两航事件的诉讼正值朝鲜战争,案件的裁决更使到中英关系急转直下。[33][34]为了作出报复和配合“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当年8月接管英资上海英联船厂马勒机器造船厂的所有产业,同年11月又进一步充公上海煤气公司上海自来水公司上海电气建设公司隆茂洋行四家英资企业在上海全数约值3,100万英镑的资产,隆茂洋行在天津汉口的财产也遭到充公。[33]中英交恶的局面,要持续到朝鲜战争在1953年7月结束后才得以慢慢改善。[35]

大公报案

1952年3月1日,香港发生粤穗慰问团事件,港府拒绝中方由广州派出一队“粤穗慰问团”入境探望去年11月东头村大火的灾民,触发一批在港守候的民众在九龙生事,酿成骚乱。[36]数日后,立场亲共的《大公报》在3月5日转载北京人民日报》一篇猛烈批评港府的文章,同时又刊登“粤穗慰问团”对事件发出的声明,该报东主兼督印人费彝民、总编辑李宗瀛和承印人鲍立初及后被港府以煽动罪提出起诉,是为大公报案[36][37]

大公报案初由高级副按察司威廉士(Bill Williams,后为爵士)于最高法院主审,并于5月5日审结,最终陪审团以六比一裁定费彝民和李宗瀛罪名成立,而鲍立初获陪审团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37]威廉士在课刑时认为《大公报》刊载的有关内容完全失实,产生极大的煽动性,而且滥用舆论权力,忽略传媒应有责任,对报业构成不良影响,决定向费彝民判罚4,000港元或监禁九个月,另付1,500港元讼费;[37]李宗瀛也被判罚3,000港元或监禁半年,另付1,000港元讼费;[37]《大公报》更同时被勒令停刊半年。[37]

《大公报》一方其后延聘御用大律师廖亚利孖打英语Leo d'Almada e Castro大律师贝纳祺陈丕士提出上诉,并由侯志律和副按察司顾德和和鲁怡士(C. W. Reece)三人组成最高法院合议庭审理。[38]当时合议庭认为如果《大公报》一旦上诉得值,停刊的命令将对其不公,因此合议庭在5月17日暂缓停刊命令,以便先处理有关上诉。[38]同年6月28日,合议庭宣告维持威廉士的判刑理据,对上诉予以驳回,[39]但随后于6月30日以维护法律的目的已达为理由,同意无需再执行停刊的命令。[40]因此原本被勒令停刊半年的《大公报》,实际上由5月6日至5月17日总共停刊12天。[40]

史洁顿案

侯志律任内参与审理的其他案件还包括轰动一时的史洁顿案。史洁顿(G. S. Kennedy-Skipton)1921年加入港府任职官学生(相当于后来的政务主任),1941年12月香港保卫战爆发时正署理华民政务司一职。[41][42]同年12月25日香港沦陷后,史洁顿以自己拥有爱尔兰国籍为理由,获日本当局批准继续与家人居于山顶寓所,无需进入赤柱拘留营,并协助日治政府在市区组织市政卫生服务。[41]然而,时任辅政司詹逊曾指令史洁顿停止与日方合作,又命令他跟其他前港府官员准备往赤柱拘留营报到,但史洁顿没有理会。[41]有见及此,詹逊于1942年2月11日在赤柱拘留营内主持行政局会议,与其旧部通过勒令将史洁顿停职。[41]

1943年1月,史洁顿只身逃离日占香港,其后转抵受国民政府控制的重庆,但殖民地大臣于同年4月确认港府勒令史洁顿停职的决定。[41]战后,港府于1948年1月召开内部纪律聆讯,同年9月通知史洁顿港府已决定将他革职,并追溯至1942年2月11日起生效。[41]港府1949年4月进一步向史洁顿透露,内部纪律聆讯认为他纵然没有背叛英国君主,但却对港府不忠,故裁定他行为失当属实。[41]史洁顿不满内部聆讯结果,其后入禀最高法院,当中包括要求法庭颁令港督无权将之解雇,并向港府追讨自1941年12月以来约16万港元欠薪和约3,500港元租屋津贴,以及相关欠款之利息。[41]

史洁顿案最初由署理高级副按察司顾德和主审,顾德和在1950年9月20日裁定史洁顿败诉,理由是史洁顿作为公务员,并不能以上诉人身份追讨薪津,而法庭也没有权力应他的要求作出颁令。[41][43]史洁顿之后再提出上诉,由侯志律和副按察司史告劳主持合议庭审理,但上诉在1951年5月被驳回。[41]合议庭在5月28日宣读判词时强调,根据史洁顿的聘用条款,其薪俸属于英皇的赏赐,有别于一般雇佣合约下定义的薪酬,也不可透过民事程序追讨。[41]此外,史洁顿与英皇的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对英皇没有约束力,意味法庭没有权力就港督是否无理解雇史洁顿一事作出法律决定。[41]史洁顿入禀要求法庭颁令港督无权将之解雇,目的是要追讨欠薪和证明其遭受不合理解雇的指控,但由于史洁顿没有法律权利追讨欠薪和挑战港督的决定,法庭自然没有权力应其入禀状作出颁令,因此结论顾德和的判决正确。[41]

华仁校报案

侯志律在任正按察司的时代,香港的藐视法庭罪仍属严苛。[44]1951年,香港华仁书院校报《Echo》刊登一篇文章,批评香港法官委任自殖民地政府的法律部门,但英国本土的法官却从大律师业界中委任,由此结论香港法官整体素质不及英国。[45]律政署阅过文章后,认为内容损害香港司法部门的声誉,继而削弱香港的司法制度,决定以藐视法庭罪起诉在华仁任教并担任《Echo》编辑兼该文作者的耶稣会会士谭寿文神父(Father Terry Sheridan)。[45]案件由侯志律主审,而谭寿文则延聘御用大律师廖亚利孖打辩护。[45]尽管侯志律与谭寿文同为爱尔兰人,而且与耶稣会的一些会士关系友好,但最后侯志律还是裁定谭寿文罪名成立,限令要他14天内缴交200港元罚款,否则判监一周。[46]

谭寿文被判罪名成立后,耶稣会曾于华仁书院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决定拒交罚款以示对控罪表达不满。[46]离奇的是,在14天限期届满前夕,却突然有一名神秘人士代交罚款。[46]在该案协助控方的检察官余叔韶多年后在2002年出版的回忆录《法讼趣闻:雪厂街九号的故事》中推测,背后出手的其实正是希望能自掏腰包平息风波的侯志律本人。[46]

司法行政

 
九龙地方法院最初设于九龙裁判司署大楼(今土地审裁处

侯志律任内司法部整体的工作量均有上升趋势,其中在最高法院,原讼司法案件和简易司法案件的数量由1951年的679宗和915宗,分别升至1952年的704宗和1,056宗。[47][48]为了减轻最高法院的工作压力,该院在1951年增设了一个副按察司职位(但空缺要到翌年才正式填补),使法院由一名正按察司和三名副按察司(其中一人是高级副按察司)组成。[49]另一方面,侯志律在1953年2月18日分别创立附设于最高法院大楼内的域多利亚地方法院和附设于九龙裁判司署九龙地方法院[50][51]新的地方法院设于裁判司署之上,并取代原有的最高法院简易法庭,主责审理简易司法案件,以分担最高法院的工作量。[51]不计简易法庭在1953年1月至2月处理的243宗案件,两家地方法院在成立首年即处理2,016宗案件,数字在1955年更升至3,201宗。[52][53]

在裁判司署方面,香港岛九龙地区的检控总数由1951年的201,377宗增至1955年的215,031宗;[54][53]同期租务法庭的案件数量也由659宗急增至2,754宗。[55][53]有见及此,期内港九两地的裁判司署数目由原来的四家和三家,分别增加至五家和四家。[47][53]此外,司法部在1954年首度在新界大埔屏山分别设立裁判司署,以取代昔日由新界民政署长理民官掌管新界地区民事司法诉讼的安排,使全港的司法体系更趋统一。[47][56]

死于任上

在法庭的日常工作以外,侯志律也有参与社会事务,例如主持每年的巡回裁判典礼[57][58]又曾与妻子一同参观香港工展会[59]以及为香港保护儿童会的卖旗筹款活动作出电台广播呼吁。[60]他在港期间还获于1951年成立的香港业余田径总会邀请担任首任赞助人,1952年曾与妻子一同捐出奖杯,分别颁赠予当年最佳的男子和女子运动员。[61]然而,侯志律在任正按察司后期的身体状况欠佳,1953年夏天曾因病静居休养,缩减多项公务活动,1954年5月更启程返回爱尔兰都柏林自宅布洛堡(Bullough Castle)休养,正按察司一职要交由高级副按察司顾德和署理。[3][62]侯志律原订于1955年1月回任,[62]但却因健康问题无法如期返港视事,后延至1955年5月25日晚上在英国伦敦猝死,终年55岁,死时距其56岁生日只有九天。[63][64]

侯志律的死讯传回香港后,中央裁判司署首席裁判司罗显胜英语Lo Hin Shing和九龙裁判司莫理士分别在5月27日和5月28日开庭时默哀致悼;[3][64][65]最高法院也在5月28日早上召开合议庭哀悼,司法和法律两界多名代表均齐集出席。[3][65]此外,港督葛量洪爵士夫妇和律政司赖德遐(Arthur Ridehalgh)夫妇均拍电报慰问侯志律家人和致送花圈,而辅政司戴维德(后为爵士)则以港府名义致送花圈。[64]6月3日,港督再于《香港宪报》对其逝世表达沉痛哀悼。[66]侯志律身后,香港正按察司一职继续由顾德和署任,直到同年11月由马来亚联合邦律政司何瑾(后为爵士)来港接任为止。[67]

个人生活

 
卸下法官礼袍的侯志律爵士
附录:主要经历
  • 在爱尔兰私人执大律师业
    (1923年-1930年)
  • 加入殖民地部,任肯雅驻扎裁判司
    (1930年-1934年)
  • 黄金海岸检察官
    (1934年-1937年)
  • 海峡殖民地检察官,曾署任律政专员(法律政策)和地方法院民事法官等职
    (1937年-1940年)
  • 马来联邦吉隆坡第一裁判司
    (1940年-1941年)
  • 尼日利亚律政专员(法律政策)
    (1941年-1946年)
  • 尼日利亚律政司兼任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
    (1946年-1951年)
  • 香港正按察司
    (1951年-1955年)
  • 香港业余田径总会赞助人
    (1951年-1955年)

侯志律是爱尔兰圣公会信徒,[4]1927年6月1日在都柏林市郊多尔奇(Dalkey)一所天主教堂娶罗马天主教信徒玛嘉烈·玛丽·马圭尔(Margaret Mary Maguire,1899年-1969年)为妻。[68][69][70]

侯志律爵士夫人来自多尔奇的布洛堡,是法兰西斯·马圭尔太平绅士(Francis Maguire, JP)的长女,[2]她于1930年从都柏林大学学院取得内外全科医学士学位(MB, BCh)和妇产科学士学位(BAO)。[71]毕业后,她于1930年至1934年随夫前往肯雅,在当地殖民地政府任职女医官,其后曾于海峡殖民地马来联邦担任类似职位。[20]1941年,她跟丈夫转往尼日利亚,于当地担任政府医务官,任内于1946年获洛克菲勒旅行院士(Rockefeller Travel Fellowship),另曾任马西街妇产科医院(Massey Street Maternity Hospital)的妇产专科主管医生,至1949年为止。[20][72]

1950年11月,侯志律爵士夫人加入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翌年跟随丈夫前往香港担任世卫西太平洋地区儿童福利及妇产顾问,直到1955年卸任。[3][20]为肯定她在不同英国殖民地的妇产医务工作,她于1951年获爱尔兰国立大学颁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LLD)。[73]丈夫逝世后,她返回爱尔兰定居,1956年获世卫英国委员会聘任为兼职行政主任,[74]1969年在都柏林逝世,终年70岁。[70]

侯志律夫妇育有一女,名叫费思·玛丽·何奥(Faith Mary Howe,1935年-2022年),曾经是爱尔兰马术运动员,活跃于爱尔兰的狩猎圈子,1955年曾登上英国《乡村生活杂志》(Country Life)成为封面女郎。[20][75][76]她于1959年嫁给后来曾任爱尔兰航空营运总监的理查·纽波特·“迪克”·怀特(Richard Newport "Dick" White,1924年-2010年),两人育有一子一女,惟两人的婚姻以分居作结。[77][78]

侯志律的兴趣广泛,包括扬帆出海、高尔夫球和骑马,也是英国伦敦绅士会所西印度会会员。[2]他生前曾表示希望退休后在家乡花十年时间培育马匹,还希望那时女儿能够成为他的专家顾问。[20]

荣誉

相关条目

注脚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The Irish Law Times and Solicitors' Journal Volume 71 (1937), pp.62-63.
  2. ^ 2.0 2.1 2.2 2.3 2.4 "HOWE, Sir Gerard Lewis" (retrieved on 9 September 2017)
  3. ^ 3.0 3.1 3.2 3.3 3.4 3.5 "Death of Sir Gerard Howe - Hongkong's Chief Justice" (27 May 1955)
  4. ^ 4.0 4.1 "Howe, Gerard Augustus (House 4 in Milward Terrace)" (1901)
  5. ^ 5.0 5.1 The Irish Law Times and Solicitors' Journal Volume 71 (1937), p.246.
  6. ^ 6.0 6.1 6.2 6.3 6.4 The Colonial Office List (1949), p.521.
  7. ^ "Supplement to Issue 3047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ondon Gazette, 11 January 1918, p.819.
  8. ^ "Supplement to Issue 31479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ondon Gazette, 29 July 1919, p.9669.
  9. ^ "Day to Day" (27 February 1937)
  10. ^ The Colonial Legal Service List Volume 172 (1938), p.25.
  11. ^ 11.0 11.1 11.2 "Mr. G. L. Howe Going to Nigeria" (5 June 1941)
  12. ^ The Laws of Nigeria (1948), p.23.
  13. ^ 13.0 13.1 "Issue 37816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ondon Gazette, 13 December 1946, p.6072.
  14. ^ 14.0 14.1 "Supplement to Issue 38628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ondon Gazette, 3 June 1949, p.2794.
  15. ^ McClintock (1992), pp.50-51.
  16. ^ 16.0 16.1 16.2 Nwabueze (1982), p.46.
  17. ^ 17.0 17.1 Falola and Genova (2009), p.217.
  18. ^ Nwabueze (1982), p.49.
  19. ^ Nwabueze (1982), p.48.
  20.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Hongkong's New Chief Justice - New Appointment Means Reunion" (5 February 1951)
  21. ^ 21.0 21.1 21.2 "Hong Kong Planes Awarded to Reds" (22 May 1951)
  22. ^ 〈两航资产归民府所有〉(1950年2月24日)
  23. ^ 23.0 23.1 23.2 American Aviation Historical Society Journal Vol 41 (1996), p.308.
  24. ^ Leary (2006), p.97.
  25. ^ Tang (2014), p.189.
  26. ^ "Decisions of English Courts during 1951-1952 involving Questions of Public or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952), p.467.
  27. ^ "U.S. plane claim rejected" (29 December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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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英文资料

中文资料

  • 〈两航资产归民府所有〉,《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0年2月24日。
  • 〈巡回裁判开庭侯志律阅兵〉,《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2年1月22日。
  • 〈罪名成立,停刊六月〉,《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2年5月6日。
  • 〈合议庭昨日宣布大公报暂缓停刊〉,《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2年5月18日。
  • 〈大公报上诉被驳回〉,《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2年6月29日。
  • 〈维护法律目的已达〉,《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2年7月1日。
  • 〈四十架飞机判归陈纳德〉,《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2年7月29日。
  • 〈中航飞机判归民航〉,《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2年10月9日。
  • 〈地方法院即可成立,高等法院昨举行巡迥裁判仪式,侯志律说香港的暴力案太多了〉,《大公报》第一张第四版,1953年1月20日。
  • 〈展开司法史新页,港九地方法院成立〉,《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二页,1953年2月19日。
  • 〈三五零人获女皇加冕纪念章〉,《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3年6月9日。
  • 〈按察司侯志律夫妇参观工展〉,《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3年12月23日。
  • 〈保护儿童会今卖旗筹款〉,《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4件1月23日。
  • 〈侯志律爵士夫妇今晨返英渡长假〉,《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一页,1954年5月2日。
  • 〈本港正按察司侯志律爵士病逝,法庭今日集会哀悼〉,《香港工商日报》第五页,1955年5月28日。
  • 〈高等法院组合议庭追悼故侯志律爵士〉,《华侨日报》第三张第一页,1955年5月29日。
  • 〈侯志律爵士逝世总督深表哀悼〉,《华侨日报》第二张第二页,1955年6月4日。
  • 简介: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报告书:藐视法庭法例(论题四)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1986年。
  • 红墙大事:中英建交鲜为人知的内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网》,2006年7月3日。
  • 王赓武主编,《香港史新编上册(增订版)》。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17年1月。ISBN 978-9-62043-885-1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政府职务
前任:
查尔斯·格里尼奇
尼日利亚律政专员(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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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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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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