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鄉、鎮、縣轄市和區的行政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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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为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乡、镇、县辖市、区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的行政机关名称。目前乡、镇、市公所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公所为地方自治团体之行政机关,可施行地方自治。区公所原本均为直辖市政府与市政府(原“省辖市政府”,与县政府同级)官派的派出机关,仅能执行上级机关所交付的政务。但在2014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后,原由山地乡改制的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恢复地方自治团体的法人地位,共有6个,并且准用乡镇市相关规定,而其他的区还是为官派的地方派出机关[1]。
统计
图集
- 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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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区行政中心,办公区下方为南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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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信义区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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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万华区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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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士林区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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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区行政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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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峡区行政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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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八里区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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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市中坜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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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市大溪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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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市复兴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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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中区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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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南区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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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西区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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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北区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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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南屯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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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西屯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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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太平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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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大里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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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雾峰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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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丰原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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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潭子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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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石冈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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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后里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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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新社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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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东势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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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和平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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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清水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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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龙井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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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大肚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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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新营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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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七堵区行政大楼
- 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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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县彰化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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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县朴子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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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东县屏东市公所
- 镇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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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竹东镇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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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埔里镇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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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县苏澳镇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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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凤林镇公所
- 郷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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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仁爱郷公所
参见
参考资料
- ^ 直辖市原民区 可选区长、区代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