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戰爭法公約
此条目可参照德语维基百科相应条目来扩充,此条目在对应语言版为高品质条目。 |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2],又称《1954年海牙公约》,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于1954年5月14日在荷兰海牙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受到武装冲突威胁的各国文化遗产免遭破坏。
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 |
---|---|
签署日 | 1954年5月14日 |
签署地点 | 荷兰海牙 |
生效日 | 1956年8月7日 |
缔约方 | 128[1] |
保存处 | 保存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 |
文化财产定义
文中定义对每一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财产,例如建筑、艺术或历史纪念物而不论其为宗教的或非宗教;考古遗址;作为整体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的建筑群;艺术作品;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手稿、书籍及其它物品;以及科学收藏品和书籍或档案的重要藏品或者上述财产的复制品。[1]
义务
占领另一缔约国全部或部分领土的任何缔约国,应尽可能协助被占领国国家主管当局保护并保存其文化财产。且不得对文化财产施以任何报复性破坏行为。
不可蓄意攻击用于保护文化财产的设施,然而有一条但书是在军事绝对必要条件下可以攻击建筑与环境,例如确认敌军已使用该博物馆作为军事基地,但不可蓄意将攻击波及文化财产本身。此条款被认为开了一个巧门,可能被借口滥用而使整个公约失效。[1]
参见
注释
- ^ 1.0 1.1 1.2 1.3 1.4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 - 1954 (information by UNESCO)
- ^ 中文名称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