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4年3月11日) |
香港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条物业税,第8条薪俸税或者第88条慈善机构等的条例)之外,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其他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经营活动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是利得税纳税人。
2018年4月1日起,香港实施2017年《施政报告》所宣布的利得税两级制。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首200万元利得税税率将由16.5%降至8.25%,而其后的利润则按原来的16.5%征税。独资及合伙业务的非法团业务的两级利利得税税率相应为7.5%及15%。[1]
课税年度
在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外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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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得稅兩級制由今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 2018-03-29 [2022-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