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LGBT历史
历史
从1990年代开始,台湾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群体的社会运动开始发展。
就整个亚洲而言,台湾被认为是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权益较为进步的国家之一。[1]男女同性性行为在台湾合法,中华民国刑法的刑事罪从未包含同性性行为,而在2009年美国对台湾的各国人权报告中,社运人士表示台湾很少发生基于性倾向的暴力行为,警方对同志酒吧施压的情况也逐渐下降[2][3]。台湾的法律承认同性婚姻和共同收养子女。司法院大法官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释字第748号解释[4][5],宣告政府应保障同性伴侣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三读通过,于5月24日生效,使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全国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6]。2023年5月16日修正法律,开放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子女。
台湾在跨性别权益方面较为保守,跨性别变更法定性别仍延续自1988年来的规定,要求取得两张精神科诊断证明书并完成变性手术。[7]不过,自2021年,已有部分法院判例,认定可用完成手术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法定性别。[8]
台湾在2004年制定了《性别平等教育法》,在2007年修订《性别平等工作法》和《就业服务法》,保障教育和工作领域不得有性别(包括性别认同)、性倾向之差别待遇。2011年《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正条文中实施性别平等教育,以教育方式教导尊重多元性别(指性别除生理性别外,还包括性倾向、性别特质、性别认同)差异,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实质平等。2015年制定《长期照顾服务法》规定长期照顾服务之提供,不得因服务对象之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而有差别待遇之歧视行为。
唐凤为台湾首位跨性别行政院政务委员和部长(数位发展部),也是世界首位担任部长级官员的跨性别阁员[9]。台湾曾任或现任的公开同性恋或双性恋民选民意代表,有苗博雅、邱威杰、唐圣捷、黄捷、林颖孟。
台湾首届同志游行于2003年在台北举行。2015年,该游行有80,000名参与者参加,为亚洲仅次于以色列特拉维夫第二大的LGBT活动[10]。目前,台湾同志游行在每年十月最后一周星期六在台北市举办。另外在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花莲县等地,也办过或持续举办同志游行,新竹市等地则办有彩虹文化祭。首届跨性别游行于2019年在台北市举办。
时间表
清朝以前
- 1683年以前,台湾由台湾原住民族最先抵达,定居生活几千年。其后荷兰人、西班牙人、汉人(郑氏政权),先后争夺领土,占据了台湾的一部分,其余地方仍由原住民部落控制。这段时期的多元性别历史,因文献缺乏,并不清楚。不过根据某些耆老的口述,有些原住民部落或许有可能存在接受同性共同同居生活或表达阴性气质之生理男性的情况[11][12][13]。
清朝统治
- 1684年,清朝统治台湾,来台汉人以闽、粤为主,汉人居住区外的地方由原住民控制。据日治户口调查,公元1928年的《台湾在籍汉民族乡贯别调查》显示,在台汉人,泉州人占44.8%,漳州人占35.2%,客家人占15.6%[14][15]。根据明清时期的笔记,闽、粤当时盛行男风,称为契兄弟[16]。〈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专题也记载一起涉及男风的命案,发生在乾隆三十年的台湾,其中一方称对方为契弟[17]。
- 1740年,乾隆时期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将男性的同性性行为列为奸罪,女性的同性性行为则未受到关注[18]。清初律例关注了涉及男风性行为的纠纷,康熙18年(1679)的律例已提到“强行鸡奸,为首者立斩,为从者俱拟绞监候,若系和同者,照律治罪。”,雍正12年的律例,将其进一步细则化,成为乾隆5年(1740)《大清律例》的模本[19]。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乾隆时期完成了清律的修订,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20],将男风里的强奸、对12岁以下幼童的性行为,列属奸罪,照光棍例,依主从犯和身份地位(如旗人可减刑)处斩立决、绞监候(指等候执行绞刑,待考核后决定)或发配边疆为奴。男风里的合意性行为则同和奸一类(和奸指男女情愿和同私奸。不仅外遇,包括未婚、不被认可婚姻的性行为都算是和奸之范围;未经许配的明媒正娶以及良民贱民之婚姻,都不被认可为正式婚姻)[18][21],律例定为和同鸡奸,亦成奸罪,比照军民相奸例(指士兵/平民中的和奸行为),处枷号和杖刑[22][23]。根据苏成捷利用清廷档案的研究发现,和同鸡奸案是在伴随、牵扯到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受到连带判刑,没看到和同鸡奸有单独成案的情况[24],因此在当时如果没发生会闹上官府的纠纷行为,和同鸡奸不会为官府所关注。清律虽有和同鸡奸的罪名,男风当时仍颇盛。道光时人张际亮表示闽粤京师兴尚男风,稍晚的施鸿保记载福建民间有祝祷男悦男之事的祭祀[16]。当时来华的西方人也记录了官员普遍的男风现象,1806年到中国旅游的英国人记录了中国官员身旁有着俊美且穿着入时的嬖童随侍在侧,在1835年出版的西方杂志也写道:“它(指中国的男风)的存在范围很广,几乎遍及整个帝国,尤其是在那些为民父母和作为道德表率的官员中同样存在。”[25]。另据〈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中的鸡奸案,在乾隆占55.5%,咸丰、同治、光绪只占了8.5%,显示自清朝中叶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开始趋缓[26]。
日本统治
- 1895年~1945年,日本于1882年后,其制定的刑法并不禁止合意的同性性行为,台湾在1895年成为日本的殖民地,因此台湾日治时期的法律中没有禁止合意同性性行为的规定[18][27]。最初台湾实行殖民地特别法,引进西方的刑法制度,后来更进一步施行日本的内地法[28][29]。在殖民时期,台湾报纸有关于同性爱的零星报导,相关报导多以殉情、犯罪事件为主题,也几乎只出现在日文报刊[27]。另外在1912年,台南安平有两位女性萧氏锦和欧氏叶结婚的日文报导,因离家出走、警方协寻而上报[18]。
中华民国政府统治(解严以前)
- 1945年,日本战败,由中华民国政府治理台湾,并沿用1935年订定的《中华民国刑法》。该刑法继承清政府1903年颁布的《大清刑律草案》、1912年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未对同性间合意性行为立法禁止[30]。据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的考察,男子之间性行为不是奸,康熙年间因“男女不同,故不以奸情论”是恰当处置,之后却因“拒奸杀人例”出现,使得“案牍益繁,而法理浸失。现值删减科条之际,此例拟请删除”[22]。不过,同性性行为虽在民国成立后不再是奸罪,警察在执法上,使用《违警律》和《违警罚法》,作为民国时期维持社会秩序和控管同性间情欲或性行为的手段,会以“游荡无赖或行迹不检”的名义盘查或拘留[31][32],这套作法也沿用至台湾[33][34]。1990年,大法官发布《释字第251号解释》,认定违警罚法由警察限制人身自由处分之规定违宪。1991年以后,中华民国政府终止动员戡乱废止“违警罚法”,警察权力逐步限缩。大法官亦在2001年发布《释字第535号解释》,认定警察不得无故任意临检。
- 1983年,男同性恋小说《孽子》出版。该书的作者是白先勇,他在这本书中描述了1970年代的同性恋历史。《孽子》以其关于同性恋历史的井井有条的文学作品而闻名,并以1970年代位于台北市中心新公园的性爱次文化为例证。但是,如以下示例所示,它已成为识别“同志”新样式的场所。[35]
- 1986年,公开出柜的男同志祁家威请求与男性公证结婚,并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请愿,遭政府机构拒绝[36]。
中华民国政府统治(解严以后)
- 1990年2月23日,首个女同性恋组织“我们之间”成立。[5]同年六月成为亚洲女同性恋联盟(Asian Lesbian Network)的一员,并于《妇女新知》刊物上发表文章。[37]
- 1993年4月,第一个大学生社团臺大男同性恋社“NTU Gay Chat”成立[38];以倡议为主要目的团体“同志工作坊”成立。
- 1993 年 12 月第一份正式对外发行的女同性恋刊物《爱福好自在报》创刊。[37]
- 1993年,我们之间、亚洲女同志联盟、AIDS中途之家等6个LGBT与艾滋病防治团体在立法院举办人权公听会,就尚在审理的《反歧视法》草案未纳入保障同志权益一事发表声明,敦促社会大众重视同志人权,这是同志议题第一次被纳入国会讨论[39]。
- 1994 年 3 月,由佛教团体“观音线”筹组了第一个宗教女同性恋者成长团体“同性之爱”,由清华大学辅导老师成蒂带领。[37]
- 1995 年 6 月,同志团体组成“同志人权促进小组”,于妇运团体积极推动民法亲属编修正案之际,要求开放同性婚姻。[37]
- 1995年,第一个常态性同志广播节目《同志星期五》;第一家专门出版同志书籍的出版社开心阳光出版社[40]
- 1996年,在“新公园事件”中,由于当时市长陈水扁规划博爱特区的“首都核心区规划历史保存计划”,破坏同志寻求伴侣的据点,促使第一个男同志联盟组织“同志空间行动阵线”出现。[41]在两个月中持续以“同志票选十大梦中情人”和“彩虹情人周”等流行文化活动造势。[37]
- 1996年,第一个同志教会“同光同志长老教会”成立;台湾作家许佑生和他的美国伴侣格雷·哈里曼在台湾举行了同性婚礼。[42]
- 1997年7月31日,15名荷枪员警对同志聚集地常德街展开大规模拦街临检,将四、五十名街上民众带回警局拍照,有些人遭受非法拘留于警局、夜间侦讯、强迫拍照存证,并威胁通知家人。
- 1998年,家暴防治法三读通过;协助同志渡过心理难关的“台湾同志咨询热线协会”成立。[43]
- 1999年,华语地区第一家同志书店晶晶书库。
- 2000年,玫瑰少年叶永鋕事件;官方首度为同志相关活动以常态预算科目编列经费(台北市民政局)首度主动举办国际同志论坛、“彩虹游园会”及制作《认识同志手册》[44]2000年12月教育部的“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提倡多元性别教育。
- 2001年,台湾同志咨询热线主办“认识同志-教师研习营”,共吸引50位高级中学教师参与,并由台北县、市政府教育局核发研习时数证明,是台湾教育主管单位第一次承认由同志团体举办的教育研习活动[45]。同年6月,教师同盟会长段健发公开出柜,受其任教的桃园国中与前教育部长曾志朗的肯定,并声明尊重同志教师的人权与工作权[45]。
- 2001年,政府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兼召集人吕秀莲起草了“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其中包括有关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侣收养权的条款。[46]
- 2002年,当时的中华民国(台湾)总统陈水扁邀请台湾同性恋维权人士参加总统办公室。[42]性别平等工作法[47]三读通过代替《两性平等教育法》。
- 2003年,“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在六次会议后获全体委员通过,[48]但由于2004年的选举和政府的更迭,未能三读通过。[42]台湾同志游行于台北市举行,并由政府赞助,为亚洲首次同志大游行。[42]
- 2004年,第二次骄傲游行由社群团体资助;[42]性别平等教育法三读通过。
- 2005年,民主进步党议员萧美琴提出了同性婚姻法案。[49]后于程序委员会被拒绝。[50]
- 2006年,同性恋维权人士陈敬学和他的伴侣高治玮举行了第二场公开婚礼。[42]
- 2009年10月24日,以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为首的基督教派发起“上帝的爱超越一切”反同志大游行,由台湾基督长老教会牧师陈宇全担任总召集人,召集300名信徒和20台休旅车组成车队参与,主张反同性婚姻、反同志游行[51]。此游行引起同志团体强烈抗议,除了发起抵制活动外,也呼吁教会应“拥抱上帝的子民”、敞开心胸接纳异己[52]。
- 2012年,第一对女同性恋伴侣在释昭慧法师的祝福下举行了公开婚礼。[53]
- 2012年,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提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草案包括婚姻平权、伴侣制度及家属制度草案,三草案同时送交立法院审查。
- 2013年1月,苹果日报报导,北检发现部分教材涉指导学生制作口交膜,并将堕胎合理化,还在内容附注SM性虐网址,恐搧惑未成年男女性行为犯罪,因此认定联盟合理评论无罪,反将教育部移送监察院究责。[54]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表示,该报导搞不清楚本件诉讼缘由、没有平衡报导,把《认识同志》这本“仅提供给老师参考”的手册中“正视青少年有性行为事实”、“详述同志专有名词,提供国外SM网站链接”等内容冠上“离谱”的标题,显示恐同、恐性的心态[55]。
- 2015年5月,高雄市、台北市及台中市先开办同性伴侣注记,已登记的同性伴侣可签署手术同意书、享“家庭照顾假”等。[56],即使已注记的同性伴侣可享福利,他们仍表明会争取同性婚姻。[57]
- 2015年8月,祁家威正式向大法官递交同性婚姻释宪声请,台北市民政局及新北市政府都分别向大法官声请释宪。[58]
- 2015年,台北市联合婚礼开全国先例,首度开放同性伴侣参加。[59]
- 2016年1月,蔡英文赢得了总统选举,成为中华民国(台湾)的第一位女总统。蔡英文总统公开表态支持同志权利。[60][61]
- 2016年,尤美女和许毓仁立委等提案,进入委员会审查以及公听会,进入政党协商。宣布这一消息后,很多人,特别是来自有重大影响力的天主教团体的人开始抗议,并在立法院面前反对这一进程。然而,他们遇到了大批声援者,他们挥舞著彩虹旗,并表示支持这一进程。
- 2016年10月29日,亚洲(迄今为止)最大的LGBT骄傲游行在台北举行。台北市政府高调挂起彩虹旗,桃园市政府亦于游行前一晚把外墙亮起彩虹色支示支持。这次游行聚集了来自台湾和亚洲各地的约80,000人。[62]游行的参与者争取台湾同性婚姻合法化。[63]
- 2016年5月20日,高雄市向年轻的女同性恋伴侣陈盈汎和吴羽婷发行了第一张同性伴侣证。[64] 此证是官方身份证,其中包含两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的基本个人信息。但是,此证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用来验证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可以在医疗机构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64][65]
- 2016年12月10日,超过200,000名抗议者聚集在台北市凯达格兰大道的总统府前,支持民法修正案使同性婚姻合法化,民法修正案将删除性别(男人和女人)的特定术语,并将这个词改为两个人。[66]
- 2017年5月25日,司法院宪法法庭举办公开言词辩论;第748号解释文,裁定民法无法保障同性婚姻为违宪。[67][68][69][70]大法官要求立法院在两年内通过并颁布新的法律对该问题进行修正。法院还裁定,如果他们在两年内不修改婚姻法,那么同性伴侣将能够通过任何一家户口登记处的现行婚姻登记程序来进行婚姻登记。
- 2018年,反同的下一代幸福联盟所提出的公投第10案【婚姻定义公投】、第11案【适龄性平教育公投】、第12案【同性专法公投】均通过,挺同的平权前夕,彩虹起义所提出的公投第14案【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公投第15案【国中小性别平等教育明定入法】均不通过。
- 2019年2月21日,行政院依据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以及公投第12案【同性专法公投】之公投结果,提出《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草案》以特别法形式保障同性别二人婚姻自由,包括税收,保险和子女监护权等领域的权利。同年5月17日,立法院通过民进党团对行政院版草案之修正动议,以66票赞成,27票反对将《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三读通过,同年5月22日经总统蔡英文公布,并自同年5月24日生效。[71]
- 2019年4月2日,教育部将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3条之同志教育课程修正为认识及尊重不同性别、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性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防治教育,以回应公投第11案【适龄性平教育公投】之公投结果。
- 2020年10月30日,三军联合婚礼首度有2对同婚伴侣参加[72]。英国BBC将此事件评选为十大改变亚洲时刻[73]。
- 2021年5月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户政机关必须直接做成允许这对同性伴侣结婚登记的行政处分,象征跨国同婚诉讼首次“全部胜诉”的历史性判决[74]。本案为台湾史上第一对澳门跨国同性配偶登记成功。
重大人权侵犯事件
叶永鋕事件
叶永鋕事件是台湾一起关于性别平等教育议题的校园事件。叶永鋕生前就读于屏东县高树国中,因带有阴柔的性别气质而遭到部分同学霸凌[75][76],甚至曾被强行脱下裤子“验明正身”,因此叶永鋕不敢在下课时间去上厕所。2000年4月20日11点42分,叶永鋕不得不在上课时间提前离开教室去上厕所,后来被发现卧倒在漏水的厕所血泊中,送医后隔天不治死亡[77]。
此事件引起台湾社会对于性别教育的重视及讨论[78],使得原《两性平等教育法》在2004年修订为《性别平等教育法》,教育政策也从传统二元的两性教育,延伸转化成为更具普遍性的性别平等教育[79]。
农安街事件
农安街事件是一起发生在2004年1月的台湾同志人权事件。当时台北市警方在辖区内查缉性爱派对,于中山区农安街查获并带回92名参与派对的男同志。LGBT族群及性学研究者认为查缉的过程及媒体报导的态度不恰当,被LGBT族群视为对同志及性病感染者污名化的事件。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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