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

律师资格考试(英语:Bar examination)是指以决定一个律师候选人是否有资格在给定的管辖权范围内执业的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1年以前,中国大陆实行律师资格考试。

2001年至2018年,中国大陆取消了独立的律师资格考试,实行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可以申请律师职业资格。

2018年开始,改国家司法考试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

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格兰和威尔士Bar Vocational Course(BVC) 是作为一大律师时须应考的考试。

现今这些这些考试通常被使用像Bar Vocational Course(BVC)的一部分。

参见出庭辩护律师以获得进一步的资料关于叙述英格兰和威尔士.

语源学:表达句"call to the bar"被说出[谁?]以开始一个会话在两个律师协会的资深会员(bencher)之中在内殿法学会的吸烟室。成员有时表扬这场对话给学生容许学生进入内殿法学会。谈话的细节据说遗失了。例如Mornington Crescent "这场对话"是一个red herring并且没有正式的内容,并且通常导致典据可疑的装饰。[来源请求]

香港

香港未有设立适用于所有寻求成为香港事务律师或大律师人士的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当前,香港法律界曾提出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但未有定案。

一般认许资格

一般而言,除非有关人士已经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获认许为律师或大律师而专业年资达到一定年期,否则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所有希望成为事务律师大律师的人士均须成功修毕法学专业证书,并完成事务律师(为期两年)或大律师(为期至少6个月)的实习期,才可被认许为事务律师或大律师。现时,提供法学专业证书课程的院校包括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

海外律师寻求成为香港大律师

任何海外律师如要获认许为香港大律师,根据《大律师(认许资格及实习)规则》(香港法例第第159AC章),他/她必须:(a)持有由他获认许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发出的法律执业者认许证书,而该证书是当时有效和具有效力的;(b)曾在他获认许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执业至少三年;(c)在他获认许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有良好声誉;以及(d)已在大律师资格考试中合格。根据《大律师(认许资格及实习)规则》第5条, 考试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由5张试卷组成,涵盖合约法侵权法财产法(包括土地财产及非土地财产) 、物业转易衡平法(包括信托法) 、刑事法、刑事法律程序及刑事证据、香港法律制度及宪制与行政法公司法、民事法律程序及民事证据、专业操守及讼辩。通过大律师资格考试后,申请人仍须完成至少六个月的实习大律师实习期(或完成已获减免少于六个月的实习期)方可申请认许。

海外律师寻求成为香港律师

海外律师资格考试为已在海外取得资格的律师,提供一个获认许为香港事务律师律师的渠道。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1月和12月进行。目前,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四个笔试科目:(卷一)物业转易、(卷二)民事及刑事法律诉讼程序、(卷三)商业及公司法,及(卷四)账目及专业操守。对于已在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取得律师资格的考生,他们须在以口试形式进行的“普通法原则”(卷五)中考取合格。资格考试根据《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进行,并受其所规管。律师会藉《2014年海外律师(认许资格)(修订)规则》去修订了《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包括:(a)要成为香港律师,有关人士须对《基本法》有所认识。这种做法在海外的司法管辖区并不鲜见,申请在该等司法管辖区获认许的外地律师,必须接受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宪法考试,方可获认许。因此,《规则》第7条已作修订,将“香港宪法”这额外的笔试科目包括在内。(b) 大部分海外律师拥有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律师资格。就根据《规则》第4(1)条提出的豁免申请计算有关五年经验的规定时,普通法申请人在所有取得执业资格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获得的法律执业经验应计算在内。(c) 同样地,就根据《规则》第5(1)条提出的豁免申请计算有关五年经验的规定时,非普通法申请人在所有取得执业资格的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获得的法律执业经验亦应计算在内。(d)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允许以为期若干时期的法律实务培训代替实习作为认许的必要条件。《规则》第4(2)(b)条已作出修订,阐明若申请人接受的法律实务培训符合其司法管辖区的认许准则,则就资格考试的目的而言,该培训可获律师会承认为法律执业经验。然而,实习大律师的实习期并不会获承认为符合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条件中所指的获认许后经验。(e) 非普通法申请人须符合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他们必须已完成为期一年涵盖合约法、侵权法、财产法、刑事法、衡平法,以及宪制与行政法的全日制课程。第5(2)条已作出修订,扩展至以兼读形式进行的同类课程。(f) 有些申请人在多于一个司法管辖区获认许。目前,就《规则》的目的而言,申请人首次获认许的司法管辖区将被视为他获认许的司法管辖区。如果申请人首次获认许的司法管辖区是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除非他已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获认许三年以上,并选择该司法管辖区作为其获认许的司法管辖区,否则他将被视为非普通法申请人。第8条已作出修订,允许在多于一个司法管辖区获认许的申请人选择当中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作为其获认许的司法管辖区。

于2016年初,香港律师会提出由2021年起推行统一执业试,考试合格的学生方可应征成为见习律师。香港大律师公会其后发声明对设立统一执业试表示深切关注。

爱尔兰

爱尔兰的律师资格考试是Honorable Society of King's Inns传统的保留,它在10周内会有一系列的14场考试,每年由3月到6月,考试对象是那些参加一年的执业诉讼律师学位课程的学生。这些考试包含了辩护、研究与意见文节(opinion writing)、与顾客的建议、沟通、起草法律文件和民事与刑事诉讼法的知识。

对于那些没能达到必须的70%及格分数的人,在同年8月和9月可以参加重考。

波兰

波兰,学生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会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该国另有一套实习制度,时间长短依各专业学门而定。实习完毕后,申请者仍需通过有法务部成员参与的专业律师办公室主导的考试。

中华民国

依据2018年中华民国考选部《107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应考资格表》,如下所示。

依《律师考试规则》第5条规定: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法律、法学、司法、财经法律、财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并曾修习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非讼事件法、仲裁法、公证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国际私法、刑法、少年事件处理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行政法、证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税法、公平交易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保护法、社会福利法、劳工法或劳动法、环境法、国际公法、国际贸易法、英美契约法、英美侵权行为法、法理学、法学方法论等学科至少七科,每学科至多采计三学分,合计二十学分以上,其中须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有证明文件。 三、公务人员普通考试或相当于普通考试之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行政职系各类科考试及格后任司法行政职系职务四年以上,有证明文件。 四、高等检定考试法务相当类科及格。

  • 考试方式:考试分二试举行,第一试及第二试均为笔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一试录取资格不予保留。
  • 及格标准:

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第19条规定: (一)本考试第一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第一试成绩高低顺序,以全程到考人数前百分之三十三为录取,计算录取人数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以进位,如其尾数有二人以上成绩相同者,均予录取。 (二)本考试第二试及格人数按应考人第二试成绩高低顺序,分别以第12条第2项第5款各该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前百分之三十三为及格。计算及格人数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以进位,如其尾数有二人以上成绩相同者,均予及格。但第二试笔试应试科目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除国文、选试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计成绩未达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

  • 第一试考试报名:每年五月第一个礼拜开始报名。
  • 第一试考试日期:每年的八月第一个礼拜六。(共一天)
  • 第一试考试科目:

※综合法学(一)(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伦理) ※综合法学(一)(宪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综合法学(二)(民法、民事诉讼法) ※综合法学(二)(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强制执行法、法学英文)

  • 第二试考试报名:每年的九月第三个礼拜开始报名。
  • 第二试考试日期:每年的十月第三个礼拜六日。(共二天)
  • 第二试考试科目:

宪法与行政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国文(作文与测验) 公司法、保险法与证券交易法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一)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二)

  • 第二试选试科目:

律师(选试智慧财产法) 律师(选试劳动社会法) 律师(选试财税法) 律师(选试海商法与海洋法)

  • 补充说明-1:国文科目系采申论式及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其中“作文”采申论式试题、占60%,“测验”采测验式试题、占40%;其余科目系采申论式试题。测验式试卡应以2B铅笔作答;申论式试卷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或钢笔作答,不得使用萤光笔或铅笔。
  • 补充说明-2:除“国文”以外,其他各应试法律科目考试时,附发各该科单科本法律条文供应考人使用。应考人应于法条封面书写入场证编号。应考人于终场前缴交试卷者,应将法条置于桌面,俟当节考试结束后,方得携离试场。第6节及第7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科目系使用相同法条,应考人于第6节考试结束时,该法条将由监场人员统一收回,并俟第7节考试预备铃响后发还应考人使用。
  • 补充说明-3:前开各应试法律科目附发之法律条文系供应考人参考,惟实际命题范围并不以附发之法律条文为限。所附发之法律条文,以本考试举行2个月前经公布生效之法律条文为准。考试前法律条文如有修正公布,应考人应自行搜集知悉;如应考人引用旧条文作答,阅卷委员将视其作答内容评阅。
  • 补充说明-4:附发法律条文范围

宪法与行政法:中华民国宪法本文及增修条文、行政程序法、行政执行法、行政罚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家事事件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公司法、保险法与证券交易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 智慧财产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劳动社会法:劳动基准法本文及施行细则、劳资争议处理法、工会法本文第35条及施行细则第30-31条、团体协约法第6-7条、劳工保险条例本文及施行细则 财税法:财政收支划分法、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税捐稽征法 海商法与海洋法:海商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

美国

参考文献

  1. ^ 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2018-05-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2).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