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贞诉英国案

德贞诉英国案(英语:Dudgeon v United Kingdom)是欧洲人权法院的一起案件。该案件裁决联合王国的《1885年刑事法律修订法令英语Criminal Law Amendment Act 1885》中的第11条英语Labouchere Amendment违反《欧洲人权公约》,该条款旨在将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男男性行为界定为刑事罪行。

德贞诉英国案
判决于1981年10月22日
案件全名德贞诉英国案
出席状况大审判庭(Grand Chamber
双方国籍 英国

德贞诉英国案的判决意义重大,其主要表现在:

  1. 这是在欧洲人权法院成立前首起将男同性恋成功定罪的刑事案件;
  2. 该案例导致北爱尔兰的1982年立法,使得该地区的男同性恋法律与苏格兰(1980年以后)、英格兰及威尔士(1967年以后)保持一致;
  3. 玛丽·罗宾逊于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诺里斯诉爱尔兰案”中,该案作为引子被加入并导致对《1885年刑法修正案》在爱尔兰共和国适用性的质疑;
  4. 作为判例,该案引致欧洲委员会要求所有欧洲联盟成员国不得将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同性性行为界定为犯罪。

案件事实

杰夫·德贞(Jeff Dudgeon)是英国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的一名航海文员和同性恋活动家,当时他被皇家阿尔斯特警察审讯并询问了他的性行为。德贞于1975年向欧洲人权委员会英语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在1979年举行听证会后宣布欧洲人权法院可以受理他的申诉。1981年4月,由19名法官组成的完整小组举行了法院审讯听证会。

杰夫·德贞的案件由大律师安东尼·吉福德爵士英语Anthony Gifford, 6th Baron Gifford、特里·蒙亚德(Terry Munyard)与事务律师保罗·克兰(Paul Crane)代理。

案件审理

1981年10月22日,欧洲人权法院认可了欧洲人权委员会英语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的意见,即北爱尔兰将成年人之间经双方同意的同性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做法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英语Article 8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该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力尊重他人的隐私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公共当局不得干涉这项权力的行使,除非是依法和民主社会所必需英语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的原因……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依据该条款,法院以“15:4”做出了对杰夫·德贞有利的裁决。

它表示“根据北爱尔兰法律对德贞先生施加的限制,由于其广泛性和绝对性,除了规定的可能处罚的严厉程度之外,与寻求实现的目标不相称。”然而,该裁决也继续表示,“这应该由各国自行决定……与此类行为有关的同意年龄的任何适当延长。”

案件影响

参见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 Michael Goldhaber. Chapter 3 - Gay in a Time of Troubles. 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2008. ISBN 9780813544618 (英语). 
  • Doug Ford. Chapter 3 - The Stories of Dudgeon and Toonen: Personal Struggles to Legalize Sexual Identities. Deena Hurwitz; Margaret L. Satterthwaite (编). Human Rights Advocacy Stories. Foundation Press. 2009. ISBN 9781599411996 (英语).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