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
志愿者(港澳称为义工,台湾称为志愿工作者)是指一种助人、具组织性及基于社会公益责任的参与行为[1],通常旨在促进善良或改善人类生活品质。其发展可追溯至二次大战后,福利主义抬头导致各国政府支出崩塌,发展义务工作以解决社会上不胜负荷的需求[2]。
“volunteer”的各地常用译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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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 志愿者 |
台湾 | 志愿工作者、志工 |
港澳 | 义工 |
定义
简单而言,志愿者可以定义为三种类型[1]:
历史
志愿者制度的确立可追溯至二次大战后福利主义抬头[2],但志愿者本身的存在则自古以来已经存在,古时候的赠医施药可被视为志愿者的雏型[2]。西方志愿者起源的重要概念建基于罗马时代的博爱精神和基督教的宗教责任及救赎观念,透过义务工作表现出人性的爱及弘扬宗教的善性[7]。而近年志愿者制度的确立,是为了弥补政府对社会支援的不足,结合政府、商界及民间的力量为社会上有需要的人士服务[8]。
特质
- 志愿者是一种发自内心、出自个人意愿结合而成的服务,非外力所能强迫;
- 志愿者需以组织型态提供服务,需结合个人意愿及团体的宗旨,在有目标及计划的情况下实践;
- 志愿者是一种业余时间所从事的一种活动过程,志愿者需量力而为;
- 志愿者与受惠者具双向互惠的过程,能在过程中满足个人的心理利益;
- 志愿者是一种利他行为,志愿者并非以谋求个人经济利益为主。
分类
志愿者所从事的服务众多,当中可能包括教育、环保、倡导及福利等范畴,因此难以统一划分[1],故此出现了几方面划分志愿者的种类[9][10]:
- 以职权划分,可分为政策制定、直接服务及庶务类;
- 以时间性划分,简易可分为定时性及临时性;
- 以服务类型划分,可分类为福利类、教育类及文化类等;
- 以服务内容划分,可分为行政性、专业性及辅助性。
动机
- 第一类是自我取向,参与者着重个人学习与成长,获取个人内在的满足感,依个人感受来决定参与志愿者。
- 第二类是人际取向,参与者着重他人和团体的影响,他们的目的是结识朋友,获得他人的肯定。
- 第三类是情境取向,他们参与是为了回应社会责任,并获得社会的认可。
动力
由于志愿者参与的目标并不是为了追求成效,因此不能单靠命令及控制能操纵志愿者,所以要运用不同的手法来鼓励志愿者持续投入服务[12],志愿者机构可从三大方面提升志愿者的动力[13]。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类具有五种需求,机构可在服务过程中满足志愿者的五种需求,从而提升他们的动力。另外,在过程中,机构可以先了解志愿者对服务的期望,当志愿者的期望能够实践时,志愿者会有更大动力持续服务。最后是根据学习理论,在提供服务时,以奖励及惩罚来提升或删减特定的行为,从中提升志愿者的动力。
守则
虽然志愿者是奉献自己的时间及精力来为社会提供服务,不过志愿者事实上是与机构结合成一个整体,因此志愿者亦有一定的守则需要遵守。志愿者需要遵守机构的行政程序,并依照机构的宗旨办事。同时,保密原则在社福界中,不管是社工抑或志愿者同样有效[14],个人上亦要守承诺、思想积极、主动、有使命感等。
价值评估
志愿者对于社会层面、机构层面及国家层面都贡献良多,但很多人都会忽略了评估志愿者的价值[15],除了志愿者的金钱捐赠外,一般志愿者所做的行为甚少真正转换成金钱计算在机构的年表内,因为其行为难以以直接转换成金钱,故此要评估志愿者的价值,可以参照服务使用者的意见作为一量度单位。
督导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并不一定是该类服务的专业人士,因此机构在志愿者服务时,有需要为志愿者提供督导。督导在志愿者中具有三项功能[1]。在行政上,督导者需为志愿者安排服务的时间及种类等。在教育上,督导者需以专业知识,为志愿者提供能力及知识上的改进。在支持上,督导者要与志愿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使志愿者能在一个安全的气氛及环境下自我成长。
发展限制
由于现时大部分的福利机构都是由政府资助,但在接受政府资助的同时,机构需要达成一定的服务指标,但志愿者的成果不容易量度,因此难以向政府交代。其次,志愿者服务缺乏创新性,为了申请各项的资助,机构会撰写各类的计划书以争取资助,但结果是换来换汤不换药的服务,志愿者服务的发展亦受到了限制。再者,部分机构仍视志愿者为一免费的人力资源,当中缺乏对志愿者的培训及管理,令志愿者的服务素质停济不前[1]。
反效果
- 一些人对志愿者非常投入,但不顾自己的家庭与子女,因此许多志愿者及慈善团体非常强调要先顾好家庭子女再当志愿者。
- 在台湾,志愿者经常是压榨劳工的手段,简单的市场机制原理就可以证明,失业率越高、志愿者的负面影响反而越大,因为志愿者会减少劳动力需求,劳动力供过于求会让所有的劳动力价格下降,也就是平均薪资的下降,并提高失业率;况且许多志愿者是被用来取代雇员,因为他们获得的补贴低于基本工资,因此本来可以得到基本工资的雇员会失业,这些雇员大多是难以承受失业冲击的穷人;而后会因为减少工作机会、进而减少劳工向雇主议价的空间,就算没有失业的劳工也更容易沦落至在职贫穷。例如台湾有社工投诉应征慈善团体被要求先做志愿者,也有政府单位招募志愿者来取代劳工,变相规避劳基法[16],医疗单位的志愿者使用也容易遭到诟病,而十二年国教的志愿者评比也造成志愿者供过于求的问题(而逼穷学生当志愿者更是压榨穷人),甚至有营利企业在营利活动使用志愿者的乱象。因此台湾有人提倡“抢救青年失业,志愿者全面退场”,建议志愿者全面退出政府机关及医院,以减少失业率;也有亲绿文章内顺便指出,有钱有闲的志愿者不但让许多工作的工资降价到仅需提供一餐,而且潜在地稀释与抢夺一般人的工作机会。[17]非公益性质的工作应强制遵守劳基法;经费充裕的慈善及宗教团体也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志愿者,许多基本业务可以也应该雇用社会中低层人士来处理,不少专业服务也应该聘请社工及护士等专业人士来提供,而且给予的工资必须符合甚至超过营利事业的标准及劳动法规,才是真正的行善。
- 子贡赎人及子路受牛的故事举出两个例子,分别是行善后是否领取奖励,结果是领取奖励后有很多人行善、不领奖励则对社会有害。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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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救青年失业,志愿者全面退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Work for Food"之悲惨世界在台湾…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