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心肺复苏术

法律文件

拒绝心肺复苏术(英语:Do not resuscitate,缩写为DNR),又译为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放弃心肺复苏术放弃急救同意书,也称为拒绝紧急救治(No Code)或No CPR,是一种法律文书,病患在平时或在医院时预先签署,表明当他们面临心跳停止呼吸停止的状况时,不愿意接受心肺复苏术(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或高级心脏救命术(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 ACLS)来延长生命。患者通常为老年人,或者长期多病住院,或患有预后不良的晚期癌症,或其它绝症。DNR不影响除了气管插管心肺复苏术以外的其他抢救手段,患者仍可接受化疗、抗生素治疗、透析等。

描述

DNR是基于患者及亲属意愿,由患者或其指定代理人同医生签署的法律文书,用以声明是否接受CPR及ACLS。与之比较,“预先指示英语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Advance directive)或“生前遗嘱”(Living will)则是指有决定能力的个人事先书写的文书,在其中说明若丧失自我表达能力时希望接受什么样的医疗照护,包括是否接受镇痛药、抗生素治疗、饲管进食等。“预先指示”又称“医疗照护事前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预先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 AMD)、个人意愿书(Personal Directive)等,通常与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书(如遗嘱、财务安排、授权书、指定代理人等)共同拟定签署,并授权指定代理人在自身丧失表达意愿能力(如昏迷、植物人状态、阿兹海默症、重度精神分裂等)的情况下,全权对财务、医护、衣食住行、后事等做出安排。

在中华民国法律中,分为由当事人所签署的“预立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意愿书”和“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意愿书”,以及由家属所代签的“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等三种。[1]如果当事人在生前就已签署,或加注在健保卡中,当救治无效时,医生可以直接撤除维生装置。但是如果是在病危时由家属代签,在代签前已经加装的维生装置则不能撤除,但是医生不会再加装其他的装置或急救措施。

AND & DNR

在医疗界,“允许自然死亡”(Allow natural death英语Allow natural death, AND)这一术语更受青睐,因为“拒绝”字样可能会使得病人或家属困惑。DNR是一个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常用的缩写术语,以与“拒绝气管插管”(Do Not Intubate, DNI)相区别。但DNI这一术语存在不足之处,因为在临床上,需进行心肺复苏的危急病患,通常也需要进行气管插管。因此在美国的某些医院,单独的DNR也意味着拒绝插管。在美国与英国的一些地区,又写作“DNAR”(Do Not Attempt Resuscitation,拒绝尝试复苏),以强调“放弃尝试”。在纽西兰、澳大利亚和部分英国医院,使用术语“NFR”(Not For Resuscitation)。在香港,使用术语“不作心肺复苏术”(Do-Not-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DNACPR)[2]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