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关系

在中国大陆,海外关系是指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与大陆以外(主要指在欧美台湾香港)的人具有的亲戚、朋友关系。在改革开放以前,拥有海外关系的人往往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而改革开放以后,海外关系成为正常的国际人际关系,有海外关系的人不再受到迫害。

历史

在1980年代以前,有海外关系的人,被认为社会历史背景复杂,普遍有通敌嫌疑,具有不被信任、不宜使用的政治条件。这与当时官方意识形态的阶级分析世界图式有关:全球地缘政治分为两大阵营:敌──帝(主要指美国)修(主要指苏联)反;我、友──(主要指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格局中,国际上存在着激烈的阶级斗争,“帝修反亡我之心不死,他们时刻准备包括以武力对抗、和平演变及阴谋渗透在内的各种方式,企图颠覆社会主义中国”。因此一切与西方()、有关的事物(如美国之音BBC)都包藏着祸心、阴谋。有“海外关系”的人被指为“反动的社会基础”。陈伯达甚至说,“归侨多”的地区,是“特务联合国”。

虽然海外关系从未被正式、公开规定为一种罪行;但在经过阶级斗争观念多年熏陶的普通人心目中,它确实是通敌嫌疑的表征,应该在政治运动中首先受到关注、审查。在需要高度保密的工作岗位(如国防高精尖科研、工厂、空军等单位),招聘人员时首先就要剔除有海外关系的人,人事、组织部门也不使用有海外关系者。所以多数人填写履历表中的社会关系时,都隐瞒了在海外的亲戚、朋友(已经公开的除外);在日常交往中亦决不向外人提及,连子女也不知道有这门亲戚。而在1950年代放弃海外舒适的生活回国,投身祖国建设的一大批归国华侨青年,历次政治运动都因海外关系受到严厉的审查乃至批斗,尤以文革为甚。其中一些人因为实在不堪忍受非人折磨和被当作异端的疏远、冷落,而含恨离开祖国。没有人敢于或愿意对有这种罪名的人表示同情。

1969年10月,在侨眷众多的广东省制订了《处理有海外关系干部的六条规定》。规定提出“凡是有港澳、海外关系的干部,不管亲属从事什么职业,如果经过教育,仍然保持政治、经济联系,要从严处理”;“要视情况进行必要的批判斗争教育,并要进行审查(严重的要清除出队,有的退职)”;今后“一律不吸收有海外、港澳关系的人当干部,对干部的婚姻要把好关”,等等。并立即在广东省整党工作会议上全面推行。有的地方曾任意揪斗侨眷、归侨;以“清理阶级队伍”为名,把有海外亲属关系的干部、职工开除、下放。侨眷、归侨同国外亲人的正常通信联系被扣上“里通外国”的帽子;国外亲人汇来的赡家侨汇,被说成是“特务经费”。大抓“叛徒”、“特务”,使不少归侨因“海外关系”问题受到冲击,制造了一些假案。

文革后有分析说,海外关系的定义是用地域来规范、代替阶级分析,从逻辑上说犯了定义太宽的错误,从政治上说是打击面太大。因此文革结束以来,中国大陆大面积落实新的侨务政策,废除过去的歧视性规定,为受到审查、迫害的归侨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名誉;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被选拔到市区县一级的领导岗位上;归侨、侨眷的子女在参军、升学、入团、入党、提干等方面也一视同仁。这为后来的改革开放、引进外资做了铺垫。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有外汇收入,有海外读书签证的方便,海外关系又成了让人们艳羡、眼红的资本。近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入境政策和对外关系政策放宽,海外关系不再稀缺,中国大陆公民与境外公民的交往逐渐常态化。

参考文献

  • 粤侨《“海外关系黑六条”的反动实质》,《南方日报》1978年1月24日
  • 林青云《有关侨务工作的几点建议》,《人民日报》1981年7月8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