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县

台灣清治時期行政區

淡水县台湾清治时期在台湾所设置的县之一,由淡水厅演变而来。此行政区划名称持续至1895年台湾被割让给日本,台湾总督府将台北府淡水县改为台北县淡水支厅为止。所辖范围约为今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部分区域。

淡水县
汉字 淡水縣
白话字 Tām-chúi-koān
台语罗马字Tām-tsuí-kuān

沿革

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日(1876年1月16日)新设台北府之际,将原隶属台湾府淡水厅分成“淡水县”、“新竹县”,两者以土牛沟为界,而淡水县为府治所在[1]。但至光绪五年(1879)才正式设官治理,1893年人口达408,000人。

行政

淡水县的首长是淡水县知县

行政区划

淡水县以头重溪、土牛沟为跟新竹县划分的界线[1]

最初底下辖有14堡,分别是大加腊堡芝兰一堡芝兰二堡芝兰三堡八里坌堡兴直堡摆接堡拳山堡海山堡桃涧堡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1]。光绪十三年(1887年),确立淡水县跟基隆厅的分界,将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划给基隆厅管辖[1]

其他

二次大战后,在国民政府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地方政制中,计划把台北州的淡水郡新庄郡合并为“淡水县”,属一级县。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认为该方案不切实际,故并未实施此计划。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王静仪. 〈臺北設府與首任臺北知府林達泉在臺事蹟研究〉. 《台北文献(直字)》. 2019-12-25, (210): 9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