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县
台灣清治時期行政區
淡水县为台湾清治时期在台湾所设置的县之一,由淡水厅演变而来。此行政区划名称持续至1895年台湾被割让给日本,台湾总督府将台北府淡水县改为台北县淡水支厅为止。所辖范围约为今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园市部分区域。
淡水县 | |
汉字 | 淡水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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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字 | Tām-chúi-koān |
台语罗马字 | Tām-tsuí-kuān |
沿革
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日(1876年1月16日)新设台北府之际,将原隶属台湾府之淡水厅分成“淡水县”、“新竹县”,两者以土牛沟为界,而淡水县为府治所在[1]。但至光绪五年(1879)才正式设官治理,1893年人口达408,000人。
行政
淡水县的首长是淡水县知县。
行政区划
最初底下辖有14堡,分别是大加腊堡、芝兰一堡、芝兰二堡、芝兰三堡、八里坌堡、兴直堡、摆接堡、拳山堡、海山堡、桃涧堡、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1]。光绪十三年(1887年),确立淡水县跟基隆厅的分界,将基隆堡、金包里堡、三貂堡、石碇堡划给基隆厅管辖[1]。
其他
二次大战后,在国民政府的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地方政制中,计划把台北州的淡水郡和新庄郡合并为“淡水县”,属一级县。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认为该方案不切实际,故并未实施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