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9年2月21日) |
行政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体系中,最小的基层自治单位,其管理机构为“村民委员会”。其首长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俗称“村长”。1998年中国正式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申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避免与地理概念的村庄、村落和自然村落的混淆,具有地方政治含义的村民委员会的辖区范围,常以“行政村”之名作为特指。
行政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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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村 | |
分类 | 村级行政区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创建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创建时间 | 1987年 |
数量 | 48.9万个(2022) |
应用范围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本级政府 | 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上级 | 乡级行政区 |
下级 | 小组 |
行政编组形式
村划分的行政编组为村民小组。一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下辖多个村民小组。村的人口规模主要依据当地的人口密度、自然地理、经济水平而定。
- 在城镇即城市、镇的非农业区、非农业产业为主的地区,存在另外一种形式的行政编组“社区”(行政机构为“居民委员会”)。村和社区的行政地位相同。但是行政村为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平等拥有其经济红利(人合而不是资合的组织性质),而居民委员会管辖下的居民,除非这一居民委员会是由村民委员会过渡而来,否则往往没有这样共同的经济利益。所以,即使是“城中村”,由于其村民集体且平等拥有土地等经济利益,与同城的居委会(其土地为国有)也完全不同。
- 在草原、高原的牧业区,存在另外两种形式的行政编组“嘎查”(蒙古语:ᠭᠠᠴᠠᠭᠠ,汉语拼音字母:Gaqaa,东部标准音:[ɡ̊ɑt͡ʃʰɑ])多见于内蒙古,而“牧民委员会”(简称牧委会)则多见于青海,也和村的行政地位相同。
中国大陆历年村数(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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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 1,001,272 |
1991年 | 1,018,593 |
1992年 | 100.4万 |
1993年 | 101.3万 |
1995年 | 93.2万 |
1996年 | 92.8万 |
2000年 | 73.2万 |
2003年 | 66.3万 |
2004年 | 625,147 |
规模
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实际措施之一,自2000年前后开始大面积推行“合并行政村” 的改革并推出系列农村改革措施,2003年3月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推行,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承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村的合并工作先后在各个省、自治区推行,各省区、各县(市)分步骤进行。截至2004年,行政村的数量由1991年的1018593个减至2004年的625147个,其中部分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的人口规模依照各地的人口密度不同而有差异,在中部、东南沿海地区,合并之前约为1000人左右,西部地区只有数百人;合并之后,人口规模中部、沿海地区超过二千人。